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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离婚诉讼应当注意:在中国办理婚姻登记的,应当向婚姻缔结地或者一方在中国最终居住地的人民法院起诉;在国外结婚定居的,可以向一方原住所或者中...
1、中国公民和外国人在华要求离婚的,应按我国《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中国公民和外国人在我国境外要求离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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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述材料是涉外离婚双方当事人必须准备的: 1.当事人的身份材料证件,如护照等,一般需要在所在国办理公证及认证手续。 2.当事人的婚姻缔结证明文件,如结婚注册证书,需要在所在国办理公证及认证手续。 3.当事人委托国内律师的特别授权委托书,需要在所在国办理公证及认证手续。 4.如果是国外一方当事人为原告,需要将起诉状公证和认证后递交国内律师或其他代理人。如果国外一方当事人为被告,需要书写离婚声明书,表述清楚对离婚的态度以及子女抚养、财产分割的确定意见,经所在国公证及认证后由委托代理人转交法院即可。
确定管辖法院:1。中国公民和外国人在中国要求离婚的,应当按照我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2、中国公民和外国人在中国境外要求离婚的,由当地法院是否受理,由法院依照其国内法决定。三、中国公民一方居住在国外,一方居住在国内,无论哪一方向我国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国内一方居住地的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如果国外一方在居住国法院起诉,国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我国民法院有权受理。如果双方都是出国人员,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应向出国前一方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诉。4、在国内结婚定居国外的华侨,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必须由婚姻缔结地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的,当事人向我国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的,由婚姻缔结地或者一方在中国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受理。5、公民双方在国外但未定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的,由原告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6、在海外结婚定居的华侨,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必须由国籍所属国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的,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的,由一方原住所地或者国内最终居住地人民法院受理。委托律师:1。国内一方提起离婚诉讼,按照我国民事诉讼法及相关法律委托。二、在国外一方,不回国可委托律师离婚。离婚案件中的一方或双方可以委托律师代为办理离婚案件而不回国。但当事人必须向法院出具委托书和意见书,委托书和意见书必须经当地公证处公证。我的驻外使领馆认证,也可以由我的驻外使领馆直接公证。诉讼文书送达:人民法院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无住所的当事人送达诉讼文书,可以采取以下方式:1。按照受送达人所在国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共同参与的国际条约规定的方式送达;2、通过外交途径送达;3、对于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受送达人,可以委托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受送达人所在国的使领馆代为送达;4、向受送达人委托的诉讼代理人送达;5、向受送达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设立的代表机构或领域设立的代表机构或者有权接受送达的分支机构。业务代理人送达;6、受送达人所在国法律允许邮寄的,可以邮寄。自邮寄之日起3个月内,送达回证未退回,但根据各种情况足以认定已经送达的,期限届满之日视为送达;7、不能以上述方式送达的,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3个月内视为送达。
涉外离婚诉讼的要求是:需要在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国外一方在国内无居住的,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提交的材料包括起诉状、结婚证、身份证、护照。外国人委托律师的,必须委托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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