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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7号:购买方取得专用发票已用于申报抵扣的,购买方可在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以下简称“新系统”)中填开并上传《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以下简称《信息表》,详见附件),在填开《信息表》时不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应暂依《信息表》所列增值税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转出,待取得销售方开具的红字专用发票后,与《信息表》一并作为记账凭证。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只从事销售货物、提供加工维修维修服务业务,应填写《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适用小规模纳税人)》应纳税货物及劳务申报项目,《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适用小规模纳税人)》应纳税服务申报项目及《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适用小规模纳税人)附属材料》不需填写。
为准确掌握纳税人享受增值税减免税优惠政策情况,国家税务总局对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进行了调整,现公告如下:一、在增值税纳税申报其他资料中增加《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表式见附件1,以下简称明细表),由享受增值税减免税优惠政策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在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时填报。二、仅享受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免征增值税政策或未达起征点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不需填报明细表,即小规模纳税人当期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主表第9栏“其他免税销售额”“本期数”和第13栏“本期应纳税额减征额”“本期数”均无数据时,不需填报明细表。三、本公告自2015年7月1日起施行。特此公告。附件:1.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 2.《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填写说明国家税务总局 2015年4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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