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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车辆因发生事故而贬值的损失,不属于受害人获得赔偿的理由,但如果车辆因事故而受到损害的,车辆所有人有权要求侵权人承担赔偿责任。
机动车交通事故主要涉及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的具体内容做出了解释。 “人身伤亡”是指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侵害被侵权人的生命权、健康权等人身权益所造成的损害,具体包括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造成精神损害的还需赔偿精神损害赔偿金。 “财产损失”,是指因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侵害被侵权人的财产权益所造成的损失。财产损失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方式确定,被侵权人的损失难以确定,侵权人因此获得利益的,按照其获得的利益赔偿。具体包括以下内容: 1、车辆维修费用、车辆所载物品的损失、车辆施救费用; 2、因车辆灭失或者无法修复,为购买与被损坏车辆价值相当的车辆重置费用; 3、从事营运的车辆,因无法从事相应经营活动所产生的合理停运损失; 4、非营运车辆因无法继续使用所产生的替代性交通工具的合理费用。 综上,对于车辆的贬值损失并未包含在财产损失的范围内,主要原因在于,目前尚不具备完全支持贬值损失的客观条件,对该项损失的赔偿倾向于原则上不予支持。 王蔚律师提示:在审判实践中,对于少数特殊、极端情形下,比如刚买的车辆,交通事故造成贬值损失巨大,法院通常会在慎重考量下,酌情给予适当赔偿。因此,在交通事故赔偿中,应充分认识主张贬值损失存在因缺乏法律依据而不予支持的诉讼风险。
由于我国目前没有具体的法律条文规定,交通事故后赔偿义务人是否应向赔偿权利人支付车辆贬值损失费,司法界对此认识和处理不一。从我国已产生的此类纠纷的处理情况来看,主要有以下三种情况: 1、认为赔偿车辆贬值损失在我国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交通事故后,车辆经修理又“恢复原状”可继续使用,法院在支持了修理费后,则不存在贬值损失,故不应支持该请求。 2、是否支持赔偿权利人的贬值损失赔偿请求,应根据事故后车辆是否出卖区别对待。车辆贬值损失属于交易贬值损失,在车辆没有交易的前提下主张赔偿,缺乏事实依据。3[3]3、无论交通事故后赔偿权利人是否继续使用车辆,车辆虽经完整修复,但也不能恢复到事故前的状态,车辆价值必然降低,则在支持车主修理费的同时法院应支持车辆贬值损失赔偿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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