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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为《劳动仲裁调解法》第27条: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前款规定的仲...
劳动仲裁申请书申诉人:张×,男,1963年4月2日出生,广西××生化股份有限公司××糖厂职工。身份证号:×××52904022274。被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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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诉人:杨**,女,汉族,62岁,系**退休职工,住***。 被诉人:***公司。联系电话:******。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住所地:******。 被诉人:****有限责任公司。联系电话:*******。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裁。 住所地:******。 仲裁请求: 一、由二被诉人补发申诉人从1996年8月1日至庭审之日的岗位工资20250元并由第一被诉人****公司从庭审之日起每月如期向申诉人支付岗位工资。 二、由被诉人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 申诉人原系第一被诉人下属单位***厂的职工,因当时的政策需要借调到****厂,在该厂一直在管理岗位,后期申诉人的岗位一直是该厂的第三产业乡镇企业负责人。在1996年8月申诉人到第一被诉人的下属单位办理内退手续,该单位却把申诉人按照待岗职工处理,按照下岗职工的岗位工资38元/月计发,不认可其应有的岗位工资。2000年12月办理正式退休手续时,也没有认可其正式岗位的岗位工资待遇。 申诉人在借调之前的工作岗位为批料员,在借调之后的工作岗位是乡镇企业的负责人。***厂现在是第二被诉人的下属单位。
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后,应当在仲裁规则规定的期限内将仲裁规则和仲裁员名册送达申请人,并将仲裁申请书副本和仲裁规则、仲裁员名册送达被申请人。
2008年5月1日后受理的劳动争议案件适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申请仲裁的期限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但对于2008年5月1日前发生的劳动争议案件,《劳动法》适用了仲裁时效和起诉的规定。《劳动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的仲裁时效:提出仲裁要求的一方应当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60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劳动关系存续期间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规定仲裁时效期限制;但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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