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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指司法工作人员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使用肉刑或者变相肉刑,逼取口供的行为。触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或者。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法律规定从重处罚...
刑讯逼供行为往往给被害人的身体造成某种损害,严重的还可能致人伤残甚至死亡。这就与故意伤害的危害后果有相似之处,依本条规定,刑讯逼供,致人伤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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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刑讯逼供的人,应当设法搜集相关证明自己被陷害的证据,甚至是线索及案件的疑点形成书面文字,向检察机关的申诉控告科书面提出控告!其家属也可以奔走帮助其维权,认真的研判案情,主要指的是警方的调查笔录相关证据以及公诉机关的公诉书。查看其中的疑点,最终予以利用必要的时候,可以设法将案件引起社会舆论的关注这对于当事人维权都是有较大帮助的
认定具体如下: 1、本罪与的界限刑讯逼供行为往往给被害人的身体造成某种损害,严重的还可能致人伤残甚至死亡。这就与故意伤害的危害后果有相似之处,依本条规定,刑讯逼供,致人伤残、死亡的,依本法第234条关于故意伤害罪、第232条关于的规定,从重处罚。区别本罪与伤害罪的界限时应注意: (1)犯罪目的不同。本罪的行为人是以逼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口供为目的,故意伤害罪的行为人是以损害他人身体健康为目的,这是两者最本质的区别。 (2)犯罪条件不同。本罪是行为人在行使职权过程中实施的,而伤害罪一般不是在特定条件下实施的。 (3)侵害的对象不同。本罪侵害的对象是、被告人,而故意伤害罪侵害的对象可以是任何公民,不仅限于犯罪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 (4)主体要件不同。本罪的主体是特定的司法工作人员,即依法负有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进行审讯职责或协助进行审讯的司法工作人员;而伤害罪的主体没有任何限制。 2、本罪与它罪的界限的界限两者在主体、主观方面故意、客观方面以及侵害的对象上都相近或相同,因此极易混淆,实践中必须严加区别。(1)两者本质区别在于行为人的犯罪目的不同。本罪是以逼取口供为目的,体罚虐待被监管人罪是以压服被监管人或泄愤报复等为目的。(2)两者侵犯的客体都是复杂客体,即公民的人身权利和司机机关的正常活动。但主要客体不同,本罪的主要客体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身权利,虐待被监管人罪的主要客体是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3)两者的主体虽然是司法工作人员,但又有所不同。本罪的主体主要是有审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职权的司法工作人员,即侦查人员、检察人员;而虐待被监管人罪的主体主要是有监管职权的劳动改造机关的工作人员。(4)构成虐待被监管人罪的必须具备“情节严重”,本罪则无此要求。
1、不会用刑的,我国严禁刑讯逼供。 2、刑事诉讼法第54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中第61条、国家法定的法律监督机关——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140条等法律条文均有明确规定禁止刑讯逼供。 3、《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必须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够证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者无罪、犯罪情节轻重的各种证据。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方法收集证据,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必须保证一切与案件有关或者了解案情的公民,有客观地充分地提供证据的条件,除特殊情况外,可以吸收他们协助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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