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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一种商品上使用近似商标是侵权行为吗?

2021-08-22
原告上海培罗蒙西服公司是“培罗蒙”商标的注册人。“培罗蒙”商标早在1981年经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商品为服装。2001年9月,培罗蒙公司发现“欧罗蒙”牌内衣在无锡、常熟等地市场销售,内衣的包装袋上均印有“欧罗蒙名牌内衣”字样和上海旗枪公司的名称,还粘贴着“江苏旗枪服饰有限公司制造合格”字样的防伪标签。为此,培罗蒙公司认为上述两公司严重侵犯了其“培罗蒙”注册商标的专用权,遂提起诉讼。   法院审理认为,长期以来,培罗蒙公司将“培罗蒙”商标培育成服装行业的知名品牌,该商标曾被认定为上海市和使用在西服商品上的。而两被告使用的“欧罗蒙”商标,尚未被核准注册,更非名牌。其中“欧罗蒙”三个字的字体与“培罗蒙”相同,双方商标的后两个字在字形上虽有细微差别,但在整体效果上相同。所不同的是双方商标的第一个字,但当相关消费者只用一般的注意力,看到“欧罗蒙”的字样,很容易联想到原告的“培罗蒙”知名品牌,进而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因此,法院认定两被告未经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原告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其行为构成对原告注册的侵犯,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相关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二)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四)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五)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六)故意为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便利条件,帮助他人实施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的;(七)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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