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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 (一)房屋赠与当事人到房地产管理机构申请变更登记,应提交下列证件: 1、房屋赠与申请表; 2、房屋权属证书(房...
房屋赠与当事人到房地产管理机构申请变更登记,应提交下列证件: 1、房屋赠与申请表; 2、房屋权属证书(房屋共有的提供共有权证); 3、房屋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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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建的房屋,申请人应当在竣工3个月内向登记机关提交用地证明有关文件,申请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集体土地上的转为国有土地上的房屋,申请人应当自事实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机关提交用地证明等有关文件,申请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因房屋买卖、交换、赠与、继承、划拔、转让、分割、合并、裁决等原因致使其权属发生转移的,当事人应当自事实发生之日起30日内申请转移登记。申请转移登记,权利人应当提交房屋权属证书以及县官的合同、协议、证明等文件。权利人名称变更和房屋现状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权利人应当自事实发生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 (一)房屋座落的街道、门牌号或者房屋名称发生变更的; (二)房屋面积增加或减少的; (三)翻建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设定抵押权、典权等他项权利的,权利人应当自事实发生之日起30日内申请他项权利登记。所有权登记应当按照权属单元以房屋的门牌号、幢、套(间)以及有具体权属界限的部分为基本单元进行登记.因房屋灭失、土地使用年限届满、他项权利终止等,权利人应当自事实发生之日起30日内申请注销登记。
需要的资料: (1)房地产转移登记申请表; (2)申请人身份证明; (3)房地产权利证书; (4)经公证的房地产继承证明文件,或房地产分割协议书; (5)已设定抵押权的,应提交抵押权人同意的书面文件; (6)行政划拨、减免地价的土地,应提交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和付清地价款证明; (7)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取得房地产的,应提交中标确认书、拍卖成交确认书、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书和付清地价款证明; (18)属于政府福利性商品房的应提交相关主管部门的批复; (19)拆迁补偿的应提交拆迁补偿协议书; (10)房地产共有人同意转移的意见书; (11)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文件。
房屋产权转让登记所需材料如下: 变更登记申请书;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 三、房屋所有权证书; 4、房屋买卖合同等转让登记证明材料; 5、房屋边界、空间边界、面积等材料; 6、规定的其他材料。 根据《房地产登记暂行条例》第二十条的规定,除法律另有规定外,房地产登记机构应当自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办理房地产登记手续。 第二十一条规定,登记事项应当在房地产登记簿上记录。 不动产登记机构完成登记,应当依法向申请人核发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登记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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