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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五十四条[信用卡诈骗案(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
信用卡诈骗罪:伪造信用卡所谓伪造信用卡,是指模仿信用卡的质地、模式、版块、图案和磁条密码制造的信用卡。所谓使用,是指以非法占有他人财产为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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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卡诈骗罪(刑法第196条),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违反信用卡管理法规,利用信用卡进行诈骗活动,骗取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本罪在客观上表现为使用伪造、变造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信用卡,或者利用信用卡恶意透支,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其具体行为表现为: 1、使用伪造的信用卡进行诈骗。 2、使用作废的信用卡进行诈骗,所谓作废的信用卡,是指使用因法定的原因失去效用的信用卡。 3、冒用他人的信用卡进行作骗,所谓冒用他人的信用卡,是指非持卡人以持卡人的名义使用持卡人的信用卡而骗取财物的行为。 4、使用信用卡进行恶意透支,信用卡的透支,是指持卡人在其发卡银行信用卡帐户上资金不足或已无资金的情况下,经过银行批准,持卡人仍可使用信用卡进行消费。在我国刑事责任与民事责任一般都是分开的,不能因为承担了其中的一个责任,就能免除另一个责任。因此实践中信用卡诈骗罪后还款还是有必要的。而现实中,根据信用卡诈骗的具体情节不同,对行为人的处罚也是不一样的。如果你对此还有疑问的话,请直接来电咨询我们的在线律师。
【信用卡诈骗案(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开展信用卡诈骗活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立案追诉:(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虚假身份证明骗取的信用卡,或者使用无效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信用卡进行诈骗活动,金额在5000元以上;恶意透支,数额超过一万元的;本条规定的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期限透支,经发卡银行两次催收后三个月以上仍不归还的。恶意透支,金额在一万元以上不满十万元的,在公安机关立案前已偿还全部透支利息,情节明显轻微的,可以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
刑法第196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 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1)使用伪造的信用卡的; (2)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 (3)冒用他人信用卡的; (4)恶意透支的。”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才构成本罪。最高人民法院为了贯彻执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破坏金融秩序犯罪的决定》,于1996年12月16日发布施行了《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对本罪的定罪量刑标准作出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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