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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1年4月8日起施行)的规定1、诈骗公私财物价值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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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规定,个人进行集资诈骗,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视为数额较大;数额在30万元以上的,视为数额巨大;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视为数额特别巨大。公司集资诈骗,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数额较大;数额在15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数额巨大;数额在50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数额特别巨大。集资诈骗的数额按行为人实际诈骗的数额计算,事发前返还的数额应当扣除。行为人为实施集资诈骗而支付的广告费、中介费、手续费、回扣,或者用于贿赂、赠与等费用,不予扣除。行为人为实施集资诈骗而支付的利息,除本金未归还的,应当计入诈骗金额。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1年4月8日起施行)的规定1、诈骗公私财物价值3000元至10000元以上的,属于数额较大2、诈骗公私财物价值30000元至100000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3、诈骗公私财物价值500000元以上的,属于数额特别巨大如果是想象竞合犯的话,那么刑事法院在量刑的时候可能会择一重罪进行处罚,但是从招摇撞骗罪和诈骗罪的构成要件上进行分析的话,如果是冒充国家工作人员的身份坑蒙拐骗就不构成诈骗罪了,这种时候只能单纯的按照招摇撞骗罪来处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1年4月8日起施行)的规定1、诈骗公私财物价值3000元至10000元以上的,属于数额较大2、诈骗公私财物价值30000元至100000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3、诈骗公私财物价值500000元以上的,属于数额特别巨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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