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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经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可以组织当事人在开庭审理前交换证据。 2、人民法院对于证据较多或者复杂疑难的案件,应当组织当事人在答辩期届满后、开庭审理前交换证据。 3、交换证据的时间可以由当事人协商一致并经人民法院认可,也可以由人民法院指定。人民法院组织当事人交换证据的,交换证据之日举证期限届满。当事人申请延期举证经人民法院准许的,证据交换日相应顺延。 4、当事人收到对方交换的证据后提出反驳并提出新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当事人在指定的时间进行交换。证据交换一般不超过两次。但重大、疑难和案情特别复杂的案件,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再次进行证据交换的除外。《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八条当事人质证证据应当在法庭上出示,并由当事人互相质证。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证据应当保密,需要在法庭出示的,不得在公开开庭时出示。
举证期限的规定为第一审普通程序案件不得少于十五日,当事人提供新的证据的第二审案件不得少于十日。举证期限届满后,当事人对已经提供的证据的瑕疵进行补正的,人民法院可以酌情再次确定举证期限。
根据《城市道路管理条例》,道路保修期为一年,自交付之日起计算。保修期内出现工程质量问题,有关责任单位负责保修。电气管道、给排水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为2年;绿化按照双方签订的合同的具体约定处理。在正常使用条件下,建设项目的最低保修期为:基础设施项目、房屋建筑的基础项目和主体结构项目,是设计文件规定的项目的合理使用寿命;房屋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屋及外墙防渗漏为5年;供暖和供冷系统有两个供暖期和供冷期;电气管道、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装修工程2年。其它项目的保修期由发包人和承包人约定。建设项目的保修期自竣工验收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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