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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额巨大标准为5万元以上,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刑法修正案九于2016年8月29日公布,自2016年11月实施,针对...
三百八十五条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 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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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贿数额5000元以上不满1万元,犯罪后确有悔改表现,积极退赃的,基准刑为免予刑事处罚。受贿数额不满5万元的,基准刑为有期徒刑三年。受贿数额不满5万元,具有3次以上索贿或给国家造成经济损失50万元以上情节的,基准刑为有期徒刑五年,每增加3次索贿或经济损失50万元的,基准刑增加一年。具体个案是否具有“情节严重”情形,可判处七至十年有期徒刑的,一般由审委会讨论决定。受贿数额5万元以上,不满10万元的,基准刑为有期徒刑六年。具体个案是否具有“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可判处无期徒刑的,一般由审委会讨论决定。受贿数额10-20万元,基准刑为有期徒刑十年;受贿数额20-50万元,基准刑为有期徒刑十一年;受贿数额50-100万元,基准刑为有期徒刑十二年;受贿数额100-150万元,基准刑为有期徒刑十三年;受贿数额150-200万元,基准刑为有期徒刑十四年;受贿数额200-300万元,基准刑为有期徒刑十五年。受贿数额达150万元,同时具有索贿(索贿数额应占犯罪总额的30%以上)、拒不退赃、给国家造成50万元以上经济损失的,基准刑为无期徒刑。受贿数额达300万元,有上述三个量刑情节之一的,基准刑为无期徒刑。受贿数额达500万元,基准刑为无期徒刑。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在1—2个量刑格内从重处罚:(1)索贿的;(2)累犯;(3)因受贿而造成生命、财产重大损失的。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在1个量刑格内从重处罚:(1)拒不退赃的;(2)因受贿行为曾受过党纪、政纪处分的;(3)共同犯罪主犯的犯罪手段狡猾恶劣的;(4)受贿后又参与、支持其他犯罪活动的;(5)订立攻守同盟,销毁罪证的。1、自首情节(1)犯罪事实未被发觉,主动投案自首的;犯罪事实已被发觉,但尚未受到讯问、未被采取强制(双规)措施,主动投案自首的;犯罪事实尚未发觉,纪检、监察、检察机关因形迹可疑或调查取证需要,找行为人教育、盘问或取证,行为人如实交待自己犯罪事实的,视为自首的;纪检、监察、检察机关已经发觉的事实不构成犯罪,而行为人又交待纪检、监察、检察机关不掌握的其他犯罪事实的,应视为自首情形的。①基准刑为一至五年有期徒刑的,可以考虑适用缓刑或免予刑事处罚。②基准刑为五至十年有期徒刑的,一般选择减轻处罚,减轻处罚所影响的刑罚量,一般情况下是下一个法定刑幅度上限的一格(即四至五年有期徒刑),可以再视情慎重决定是否适用缓刑。③基准刑为十至十五年有期徒刑的,一般选择减轻处罚,减轻处罚所影响的刑罚量,一般情况下是下一个法定刑幅度上限的一格,(即八至十年有期徒刑),如同时具有其他酌定从轻处罚情节,最多可以减至五年有期徒刑。④基准刑为无期徒刑的,一般选择减轻处罚,减轻处罚所影响的刑罚量,一般情况下是下一个法定刑幅度上限的一格(即十三至十五年有期徒刑)。(2)纪检、监察、检察机关已经发觉行为人的犯罪事实,行为人交待的事实与纪检、监察、检察机关掌握的事实性质不同的自首;犯罪后逃跑,在被通缉、追捕过程中,主动投案自首的。①基准刑为一至五年有期徒刑,如同时具有其他法定或酌定从轻处罚情节之一的,可以考虑适用缓刑;②基准刑为五至十年有期徒刑的,一般选择在1-2个量刑格内从轻处罚。如同时具有其他1个法定从轻或同时具有2个以上酌定从轻情节的,可以考虑适用缓刑。③基准刑为十至十五年有期徒刑的,一般选择在1-2个量刑格内从轻处罚。但如果受贿数额不满30万元的,并同时具有其他1个法定从轻或同时具有2个以上酌定从轻情节的,可以考虑减轻处罚,减轻处罚所影响的刑罚量,一般情况下是下一个法定刑幅度上限的一格(即八至十年有期徒刑)。④基准型为无期徒刑的,一般选择减轻处罚,减轻处罚所影响的刑罚量,一般情况下是下一个法定刑幅度上限的一格(如十三至十五年有期徒刑)。2、立功表现(1)一般立功。可以参照[自首〕部分第2项的量刑规则。(2)重大立功。可以参照〔自首〕部分第1项的量刑规则。适用立功表现量刑情节从宽处罚的幅度,应略小于自首量刑情节。3、退赃表现(1)出于真诚悔罪或听闻其他与本人犯罪无关联的人员被查处,而畏罪退赃的,可以在1-2个量刑格内从轻处罚。(2)因知晓与本人犯罪有一定关联的人员被查处而退赃的,可以在1个量刑格内从轻处罚。(3)案发后由本人或家属代为积极退赃的,能配合司法机关追赃的,可以在1个量刑格内从轻处罚。(4)全部及大部分退赃情形,按上述3项规定处理;部分退赃情形可以按照从轻幅度略低原则比照上述3项规定处理。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在1-2个量刑格内从轻处罚:(1)积极预缴财产刑的;(2)被告人认罪,适用简易程序或普序简化审的;(3)被告人将收受的财物以个人名义或单位名义用于救灾、扶贫、希望工程等社会公益性捐赠活动的。5、坦白(1)交待同种较重余罪,可以在1-2个量刑格内从轻处罚。(2)交待同种余罪,可以在1个量刑格内从轻处罚。6、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在1个量刑格内从轻处罚:(1)共同犯罪分子到案后,揭发同案犯罪共同犯罪事实的;(2)案发前主动将收受的款物上缴廉政帐户的;(3)私下将赃款、赃物用于公务支出的。
因行贿谋取不正当利益,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九十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 (一)行贿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 (二)行贿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一百万元,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向三人以上行贿的; 2.将违法所得用于行贿的; 3.为实施违法犯罪活动,向负有食品、药品、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等监督管理职责的国家工作人员行贿,严重危害民生、侵犯公众生命财产安全的; 4.向行政执法机关、司法机关的国家工作人员行贿,影响行政执法和司法公正的; (三)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五百万元以上的; (四)其他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
1、刑事处罚中“罚款”就叫罚金,是一种刑罚,与行政处罚里的罚款性质截然不同。 2、刑法在行贿罪处罚条款中没有规定罚金,只规定了“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相关法律规定: 一、《刑法》第五十九条【没收财产的范围】没收财产是没收犯罪分子个人所有财产的一部或者全部。没收全部财产的,应当对犯罪分子个人及其扶养的家属保留必需的生活费用。 在判处没收财产的时候,不得没收属于犯罪分子家属所有或者应有的财产。 第六十条【以没收的财产偿还债务】没收财产以前犯罪分子所负的正当债务,需要以没收的财产偿还的,经债权人请求,应当偿还。 二、《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行贿罪】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是行贿罪。 在经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以行贿论处。 因被勒索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没有获得不正当利益的,不是行贿。 第三百九十条【对犯行贿罪的处罚】对犯行贿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因行贿谋取不正当利益,情节严重的,或者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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