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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上述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三)与...
侵犯商业秘密的手段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第一、直接挖人方法:直接从竞争对手处招聘掌握商业秘密的人员;第二、高价收买手段:以各种形式的好处,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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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商业秘密的手段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第一、直接挖人方法:直接从竞争对手处招聘掌握商业秘密的人员;第二、高价收买手段:以各种形式的好处,诱惑竞争对手的职员出卖公司商业秘密;第三、安插间谍法:派遣自己的人员到竞争对手公司充当间谍,直接从竞争对手获取商业秘密;第四、关系客户收买法:通过竞争对手的合作伙伴,比如原材料或服务的供应商等和竞争对手有生意往来的公司获取商业秘密。
《刑法修正案》删除了以利诱方式获取商业秘密的违法认定,增加了以贿赂、欺诈、电子侵入等方式获取商业秘密的犯罪手段。本次修订并非《修正案》的创举,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三)》,《贿赂、欺诈、电子侵入》属于《其他不正当手段》;《反不正当竞争法》还规定,以盗窃、贿赂、欺诈、胁迫、电子侵入等方式获取商业秘密,属于侵犯商业秘密。
(一)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三)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第三人明知或者应知前款所列违法行为,获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业秘密,视为侵犯商业秘密。本条所称的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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