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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合同订立的整个过程所采用的是电子形式且符合易保全的特性,通过电子邮件、EDI等方式进行电子合同的谈判、签订及履行等。这种合同方式大大的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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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电子合同的标的物为无形物时,一般可以通过两种方式进行交付:1。将无形标的物装载在有形物中进行交付,如将计算机软件装载在光盘中,然后进行交付。它以有形介质为载体,使无形标的交付成为有形标的交付方式,可以适用于传统合同履行的相关规定;2、电子传输和交付,即通过电子网络中的数据和电文交流完成合同标的的交付。例如,在获得供应商许可的前提下,登录供应商的电子网络下载并完成计算机软件的交付,或者供应商利用电子网络将标的物直接发送到供应商指定的系统完成交付,这是电子合同独特的交付方式。这种方法虚拟化了传统的合同履行过程,当供应商能够根据合同目的有效占有和控制电子合同下的标的物时,供应商已经履行了自己的合同义务。在电子合同中,需求方的履行义务主要是货币支付,支付金额应与供应商的交付形成对价,这是合同相对性规则的直接体现。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检验和接收与交付相对应。当合同标的不需要经过专业人验,可以根据通常的标准确定其使用性能和特点时,法律不需要为此规定专门的检验和接收程序;当合同标的需要经过专业人员检验才能确定其使用性能和特点,接收方有机会检验时,法律应考虑为此设置合理的程序,赋予接收方在合理条件下进行检验的权利,以保护接收方的合法权益。经检验,一方交付的合同标的物符合合同目的时,另一方应按规定方式接受,协助对方完成交付行为,不得为此设置任何障碍;对方交付时,合同一方有同样的协助义务。
合同的法律订立可以是书面和口头的。但是,有时国家法律规定必须采用书面形式,如建设工程合同、技术开发合同等。书面合同的签订方式包括合同、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
劳动合同订立的形式分为书面和口头两种。当事人用口头形式订立劳动合同,灵活、简便,但不便于履行和监督、检查,特别是发生劳动争议时,往往因空口无凭而难以处理。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劳动合同,严肃、慎重、明确,便于履行和监督、检查,一旦发生劳动争议,便于当事人举证,也便于有关部门处理。 我国《劳动法》第16条和第19条明确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劳动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在处理劳动争议时也以是否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为主要的受理与不受理的依据,因此,书面劳动合同才是双方当事人建立劳动关系的唯一合法形式。由此可见,我国《劳动法》是不承认口头劳动合同的法律效力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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