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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六条的规定,公安机关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的,应当制作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书。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被处罚人...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六条的规定,治安管理处罚决定应当载明以下六项内容:(一)被处罚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件的名称、号码和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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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六条的规定,公安机关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的,应当制作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书。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被处罚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件的名称和号码、住址; (二)违法事实和证据; (三)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四)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 (五)对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六)作出处罚决定的公安机关的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 决定书应当由作出处罚决定的公安机关加盖印章。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行政处罚决定应当载明当事人的违法事实、行政处罚依据、处罚内容、时间、地点和处罚机关名称,并由执法人员签字或者盖章。根据上述规定,交通警察当场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载明的事项包括:(一)当事人的违法事实。这里所谓的当事人,和道路交通违法者、被处罚者是一个概念。所谓违法事实,是指当事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具体行为事实,主要包括违法行为的种类、性质和时间地点。(2)行政处罚的依据。所谓行政处罚依据,是指作出行政处罚的法律法规依据,即行政处罚决定依据哪些法律法规和条款。(3)处罚内容、时间和地点。所谓处罚内容,就是给予什么样的具体处罚,包括处罚的类型和具体的罚款金额。所谓时间地点,是指制作行政处罚决定的时间地点。对于现场处罚决定,制作时间应与违法行为发生的时间和地点基本一致。(4)处罚机关名称;所谓处罚机关名称,是指作出行政处罚机关的单位名称。(5)由执法人员签字或盖章。这里规定的由执法人员签字或盖章,是指作出处罚决定的执法人员必须在行政处罚决定书上签字或盖章。
1、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当事人包括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公民的行政处罚,应当写明当事人的姓名、地址;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行政处罚,应当写明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地址。 2、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事实和证据。违法事实与证据是实施行政处罚的根据,行政处罚决定书上应当予以载明。 3、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是指行政机关给予当事人何种行政处罚,以及行政机关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所依据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或者规章的规定,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书上载明。 4、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是指当事人是以什么行为履行行政处罚,如到指定银行交纳罚款;拆除违章建筑等。期限是法律规定的或者由行政机关要求、限定当事人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间。如当事人应当在15日内到指定的银行交纳罚款;当事人应当在行政机关要求的1个月内拆除违章建筑等。当事人不按照履行方式和限定的期限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即属于违法,行政机关可以采取执行措施,强制当事人履行处罚决定。 5、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这是要求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同时,向当事人说明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的法律救济途径。同时,要告知当事人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期限,即当事人应当在宣告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多少天内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6、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这是任何法律文书都不可缺少的载明事项。行政处罚决定书必须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的印章。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由行政机关统一印制,有预定的格式,编有号码,依照法律规定填写,向当事人宣告并当场交付当事人,即对当事人产生法律约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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