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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五条 不满十四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责令监护人管教;年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从轻或者减轻行...
(1)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 (2)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处罚。 (3)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过失犯罪的。 (4)紧急避险或正当防卫超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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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故意犯罪的 (2)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 (3)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犯罪 (4)对于预备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 (5)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 (6)如果被教唆的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对于教唆犯,可以从轻处罚 (7)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处罚 (8)犯罪嫌疑人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
第二十七条还规定,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胁迫有违法行为的; (三)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四)其他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综上所述,行政法规中免予行政处罚的情形主要是针对那些不能很好的控制自己的行为或者根本不能意识到自己的行为是违法的人,他们属于法律中特殊照顾的人,这就是大家所说的相对公平。如果一部法律只存在绝对公平,就说明这个法律是不合理的,是不会被人接受的。
应当从轻、减轻处罚的情形: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故意犯罪的过失犯罪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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