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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关于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发放办法的通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发〔2008〕42号),规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退休...
教师属于事业单位职工,退休教师死亡后,不再发放工资。根据《关于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发放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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丧葬费1000元,并发10个月全省上年度月平均工资的救济费22000元,你朋友的妻子若有供养的直系亲属生活困难的,发给供养直系亲属生活困难补助金。自2009年12月1日起,企业所在地为芝罘区、莱山区、福山区、开发区、莱州市、龙口市、招远市、蓬莱市的,每人每月补助360元;企业所在地为牟平区、莱阳市、栖霞市、海阳市、长岛县的,每人每月补助320元。凡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职工的遗属,在上述补助标准基础上提高20%。职工遗属为孤寡一人者,在上述补助标准基础上提高10%。同时符合上述两类提高标准条件的,在对应补助标准基础上提高30%。
退休教师死亡抚恤金发放的标准是本人生前20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关于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离退休入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发放办法的通知》规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标准,从2004年10月1日起调整为:因公牺牲为本人生前40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病故为本人生前20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
工作人员因公牺牲或者参加工作满5年病故以后,从去世的下月起,对依靠死者生前供养、生活确有困难的下列亲属,由死者原工作单位定期发给遗属生活困难补助: (一)父(包括自幼抚养死者长大的抚养人)、夫年满60周岁,或者不满60周岁基本丧失劳动能力,无固定收入者。 (二)母(包括自幼抚养死者长大的抚养人)、妻年满50周岁,或者不满50周岁基本丧失劳动能力,无固定收入者。 (三)子女(包括遗腹子女、养子女、前妻或前夫所生子女)不满16周岁或年满16周岁尚在普通中学学习,或者基本丧失劳动能力者。 (四)弟、妹(包括同父异母或同母异父弟妹)不满16周岁或年满16周岁尚在普通中学学习,或者基本丧失劳动能力者。 (五)遗属系普通高校、中专、技校学生,无助学金、奖学金等经济来源的,可列入定期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范围;有助学金、奖学金等经济来源的,可视具体情况适当核减补助标准或不发给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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