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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残疾人员个人为社会提供的劳务,经批准可免征营业税; 2、对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本人从事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劳务报酬所得,报经市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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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残疾人员个人为社会提供的劳务,经批准可免征营业税。 2、对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本人从事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劳务报酬所得,报经市县地方税务局批准,给予减征50%-90%个人所得税的照顾。 3、个体工商户因严重自然灾害造成重点损失的,其生产经营所得,经市县地方税务局确定,可在1-3年内给予适当减征个人所得税的照顾。 4、对国有企业下岗职工从事个体工商经营、家庭手工业的,经地税部门审核批准,可免征个人所得税1年。城镇集体企业的下岗职工可以比照执行。 5、从事个体经营的随军家属,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和个体所得税。 6、下岗职工从事个体经营的,凭职工下岗证,经核实经营执照、身份证后,可免收办(换)税务登记证工本费。
综合保税区的税收优惠政策:1、减税。区内从事加工出口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减按百分之十五征收企业所得税;2、进口货物免税;3、进口基础设施物资免税;4、进口出口产品货物保税;5、转口货物免税。区内转口货物按保税货物处理,复出口后,免税;6、出口产品免税。区内企业加工产品出口,免征出口关税;7、国产钢材免税。区内加工贸易企业用“以产顶进”的国产钢材为原料加工产品出口的,免征加工环节增值税。
根据《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税收政策的通知》(京财税[2008]2347号)文件规定一、对个人首次购买90平方米及以下普通住房的,契税税率暂统一下调到1%。首次购买证明由住房所在地县(区)住房建设主管部门出具。二、对个人销售或购买住房暂免征收印花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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