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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病不能直接判定为无效婚姻,如果夫妻一方是属于精神分裂症或躁狂抑郁型精神疾病以及其他重型精神病等,应当在结婚前入室告知另一方,没有如实告知...
根据最新《民法典》规定,精神病不再属于无效婚姻的情形,如果在结婚登记前没有如实告知另一方,另一方可以向人民请求撤销婚姻。无效婚姻的情形包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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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准予或不准离婚应以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作为区分的界限。判断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应当从婚姻基础、婚后感情、离婚原因、夫妻关系的现状和有无和好的可能等方面综合分析。婚前隐瞒了精神病,婚后经治不愈,或者婚前知道对方患有精神病而与其结婚,或一方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间患精神病,久治不愈的是其中一个,视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一方坚决要求离婚,经调解无效,可依法判决准予离婚。
间接性的精神病人,依法“可以进行与他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活动”。依照法律规定婚姻自主,在不隐瞒不欺骗,对方自觉自愿的情况下,特别是不常犯病且病情不严重的,是可以结婚的。但是隐瞒婚前病史并且婚后尚未治愈,如果另一方起诉离婚,人民法院可以认定夫妻感情破裂,从而判决准予双方离婚。这一做法也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三条之规定:婚前隐瞒了精神病,婚后经治不愈的,可以认定夫妻感情破裂
我国《婚姻法》第七条规定,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婚姻无效。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是指精神方面的疾病和重大的不治的传染性疾病或遗传性疾病。所谓婚后尚未治愈,是指结婚时该配偶一方的疾病尚未治愈。但法律并未明确具体什么类型的精神疾病是不应当结婚的疾病,所以就导致司法实务中不同的裁判者面对同样类型的精神疾病而对婚姻效力有不同的判断。婚姻无效的法律后果是自始无效,不因时间的经过而变得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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