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残疾证是由民政部门办理的,司法鉴定可以做为办理残疾证的一个证据,但不能据此办理残疾证。《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是经国家批准的由中国残联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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残疾证是由民政部门办理的,司法鉴定可以做为办理残疾证的一个证据,但不能据此办理残疾证。《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是经国家批准的由中国残联统一制发的残疾人专用证件,其效用主要体现在: (1)证明残疾及其残疾类别、等级的凭证; (2)享受国家和地方政府优惠政策及扶助规定,维护合法权益的依据; (3)制定工作计划,发展残疾人事业的基础。
民政部门办理残疾证,司法鉴定可作为办理残疾证的证据,但你不能相应地申请残疾证书。《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书》是中国残疾人联合会批准的残疾人专用证书,其效用主要体现在:(1)证明残疾及其类别和等级;(2)享受国家和地方政府的优惠政策和援助规定,维护合法权益;(3)制定工作计划,发展残疾人事业的基础。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十七条当事人对人民法院委托的鉴定部门作出的鉴定结论有异议申请重新鉴定,提出证据证明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 (一)鉴定机构或者鉴定人员不具备相关的鉴定资格的; (二)鉴定程序严重违法的; (三)鉴定结论明显依据不足的; (四)经过质证认定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其他情形。 对有缺陷的鉴定结论,可以通过补充鉴定、重新质证或者补充质证等方法解决的,不予重新鉴定。 第二十八条一方当事人自行委托有关部门作出的鉴定结论,另一方当事人有证据足以反驳并申请重新鉴定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 第二十九条审判人员对鉴定人出具的鉴定书,应当审查是否具有下列内容: (一)委托人姓名或者名称、委托鉴定的内容; (二)委托鉴定的材料; (三)鉴定的依据及使用的科学技术手段; (四)对鉴定过程的说明; (五)明确的鉴定结论; (六)对鉴定人鉴定资格的说明; (七)鉴定人员及鉴定机构签名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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