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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犯罪是指未成年人实施的犯罪行为。我国《刑法》第17条规定:“已满16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故...
1、对于未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犯故意伤害罪,不负刑事责任,但是承担民事赔偿。 2、对于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故意伤害他人致其轻伤的情况,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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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伤害他人身体导致犯罪的,可构成故意伤害罪或者过失伤害罪。根据现行法律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造成轻伤结果),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而过失伤害他人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不得安排其从事过重、有毒、有害等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劳动或者危险作业。《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招用已满十六周岁未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的,应当执行国家在工种、劳动时间、劳动强度和保护措施等方面的规定,不得安排其从事过重、有毒、有害等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劳动或者危险作业”。
对于未成年人犯,应当综合考虑未成年人对犯罪的认识能力、实施犯罪行为的性质、动机和目的、犯罪时的年龄、是否初犯、悔罪表现、个人成长经历和一贯表现等情况,予以从宽处罚。 (1)对于犯刑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的未成年人犯,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五周岁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40%—60%;已满十五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30%-50%;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七周岁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40%;已满十七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10%-30%; 强奸罪 1、构成强奸犯罪的,可根据下列不同情形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1)强奸妇女一人一次,犯罪情节一般的,可以在三年至五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在十年至十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强奸妇女或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强奸妇女或奸淫幼女3人的;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二人以上轮奸妇女的;强奸致被害人重伤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依法应当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的除外。 2、在确定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强奸人数、次数、致人伤亡后果等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增加相应的刑罚量: (1)强奸妇女每增加1人,可以增加二年至三年刑期; (2)强奸同一妇女每增加1次,可以增加一年至一年六个月刑期; (3)每增加一人轻微伤,可以增加一个月至二个月刑期; (4)每增加一人轻伤,可以增加四个月至六个月刑期; (5)每增加一人重伤,可以增加一年至二年刑期; (6)每增加一级一般残疾的,可以增加一个月至三个月刑期;每增加一级严重残疾的,可以增加六个月至一年刑期;每增加一级特别严重残疾的,可以增加二年至三年刑期。 3、有下列情形的,可以增加基准刑: (1)奸淫幼女的,应当增加基准刑的20%—40%; (2)持枪支、管制刀具及其他作案凶器或者采取非法拘禁、捆绑、虐待的方法作案的,可以增加基准刑的20%。 对于未遂犯,综合考虑犯罪行为的实行程度、造成损害的大小、犯罪未得逞的原因等情况,确定从宽的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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