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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侵犯客体不同。受贿罪侵犯的直接客体是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贪污罪侵犯的直接客体是公共财产的所有权。 2、侵犯对象不同,受贿罪侵犯的对象是公...
受贿是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接收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贪污是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采取侵吞、窃取、骗取公共财务的行为,二者的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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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贿罪与贪污罪在形式上有许多共同点,如这两个罪的主体都是特殊主体,主要是国家工作人员;主观方面都是故意犯罪,都具有贪利的动机,客观方面都是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两个罪侵犯的客体也是相同的。但受贿罪与贪污罪是两种不同性质的犯罪,两者主要区别是: 1、犯罪的目的不同,贪污罪是为了非法占有自己主管经营、经手的国家或集体的财产;受贿罪是为了非法取得他人或者单位贿赂的财物。 2、犯罪方法和取得财物的来源不同。贪污罪是使用侵吞、盗窃、骗取等方法,非法占有自己主管、经营、经手的公共财物。受贿罪则是用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方法,非法收受他人所贿赂的财物,或是利用职权向他人索取财物。 3、犯罪对象不同。贪污罪的对象是公共财物。受贿罪的对象既包括公共财物,也包括公民个人所有的财物。
1、侵犯客体不同。侵犯的直接客体是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侵犯的直接客体是公共财产的所有权。2、侵犯对象不同,罪侵犯的对象是公私财物,罪侵犯的对象是公共财物。3、客观方面的犯罪手段不同。受贿罪是采取为他人谋利益的手段,非法索取、收受他人财物;贪污罪是采取侵吞、窃取、骗取等手段,非法占有自已主管、经营、经手的公共财物。4、主观方面的犯罪目的不同。受贿罪是为了取得他人或单位的公共财物,贪污罪是为了非法占有公共财物。
国家工作人员在国内公务活动或者对外交往中接受礼物,依照国家规定应当交公而不交公,数额较大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国家工作人员的财产或者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差额巨大的,可以责令说明来源。本人不能说明其来源是合法的,差额部分以非法所得论,处五年以下或者,财产的差额部分予以追缴。第三百八十二条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以贪污论。与前两款所列人员勾结,伙同贪污的,以共犯论处。第三百八十三条对犯罪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一)个人贪污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可以并处;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并处没收财产。(二)个人贪污数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十万元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三)个人贪污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五万元的,处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七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个人贪污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一万元,犯罪后有悔改表现、积极退赃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予刑事处罚,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四)个人贪污数额不满五千元,情节较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较轻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酌情给予行政处分。对多次贪污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贪污数额处罚。国家工作人员在境外的存款,应当依照国家规定申报。数额较大、隐瞒不报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较轻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酌情给予行政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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