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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多次盗窃,是指行为人,在二年内盗窃三次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多次盗窃”。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二年内盗窃三次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多次盗窃”。” 2、多次盗窃的特征: (一)在二年内盗窃三次以上的。 (二)以数额巨大的财物为盗窃目标的,所有行为未遂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一款、一项; “盗窃未遂,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以数额巨大的财物为盗窃目标的;” (三)三次以上即遂,累计数额无需达到较大的。
“多次盗窃“中的多次应包括两次及以上的情况,一般来说是指二年内盗窃三次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多次盗窃“。 “多次盗窃”的司法解释规定: 1,非法进入供他人家庭生活,与外界相对隔离的住所盗窃的,应当认定为“入户盗窃”。 2,携带枪支、爆炸物、管制刀具等国家禁止个人携带的器械盗窃,或者为了实施违法犯罪携带其他足以危害他人人身安全的器械盗窃的,应当认定为“携带凶器盗窃”。 3,在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上盗窃他人随身携带的财物的,应当认定为“扒窃”。
“多次盗窃“中的多次应包括两次及以上的情况,一般来说是指二年内盗窃三次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多次盗窃“。 “多次盗窃”的司法解释规定: 1,非法进入供他人家庭生活,与外界相对隔离的住所盗窃的,应当认定为“入户盗窃”。 2,携带枪支、爆炸物、管制刀具等国家禁止个人携带的器械盗窃,或者为了实施违法犯罪携带其他足以危害他人人身安全的器械盗窃的,应当认定为“携带凶器盗窃”。 3,在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上盗窃他人随身携带的财物的,应当认定为“扒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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