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胁迫结婚不属于无效婚姻,属于可撤销婚姻,《婚姻法》第十一条规定: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受胁迫...
因胁迫的婚姻相比无效婚姻而言,无效婚姻的各种法定情形相对给当事人甚至社会带来的影响更为严重,法律为杜绝更为恶劣、不良的法律、社会因素,因此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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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胁迫结婚的婚姻是有效的婚姻,但是被胁迫的一方可以在胁迫结束之后的一年内起诉要求撤销婚姻。撤销婚姻之后,双方自始都不具有夫妻关系,同居期间的财产也不是夫妻共同财产。
被胁迫的婚姻是否有效,取决于被胁迫的一方是否在相应的时间内求登记机关或者人民法院撤销婚姻。 一般情况下,受胁迫方在规定时间内提出撤销婚姻的请求,登记机关经审查认定撤销婚姻登记,或者法院判决撤销婚姻登记后,婚姻从一开始就无效。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二条的规定,被胁迫结婚的一方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婚姻。 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胁迫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被胁迫结婚的婚姻是否有效取决于受胁迫的一方是否在相应的时间内向登记机关或者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一般情况下,受胁迫的一方应当自结婚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提出撤销婚姻的请求。对于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则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撤销婚姻的请求。登记机关经审查后认定撤销婚姻登记或者法院判决撤销婚姻登记后,则婚姻自始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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