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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规定 第二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的职工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
根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规定: 1、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 2、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 3、已满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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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规定: 1、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 2、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 3、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 4、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年假,指给职工一年一次的假期。即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的职工,凡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均可享受带薪年休假。单位应当保证职工享受年休假。2008年1月1日《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正式实施,《条例》还指出带薪年假不包括国家法定节日等相关规定。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年休假在1个年度内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一般不跨年度安排。单位因生产、工作特点确有必要跨年度安排职工年休假的,可以跨1个年度安排。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休年休假的,经职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对职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单位应当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单位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又不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年休假工资报酬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事部门或者劳动保障部门依据职权责令限期改正;对逾期不改正的,除责令该单位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外,单位还应当按照年休假工资报酬的数额向职工加付赔偿金;对拒不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赔偿金的,属于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所在单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属于其他单位的,由劳动保障部门、人事部门或者职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1、带薪休假的工作年数规定员工连续工作(连续工作年数不要求本公司连续工作时间)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休假。这就意味着,尽管一个职工可能是刚由其它单位进入当前工作单位,但是只要他在其他单位连续工作满1年以上,就具备享受法定的带薪年假的基础资格。2、员工享受的带薪休假天数与工人工作年数有关的员工累计工作不到1年10年的,法定带薪休假不到5天的10年不到20年的,法定带薪休假不到10天的20年的,法定带薪休假不到15天。用人单位安排工人假期超过该标准不干涉,但低于法定标准应按法定标准支付未休带薪年薪。3、员工不应享受带薪年薪的情况之一,不应享受当年年薪:1)员工依法享受寒假,其休假天数多于年薪天数2)员工休假累计20天以上,公司不按规定扣除工资3)累计工作不满1年10年的员工,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4)累计工作不满10年的员工,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员工累计工作不满5)累计工作不满20年的员工,病假累计工作不满20年以上的员工,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4、职工带薪年假工资计算办法职工新进用人单位且符合享受当年带薪年休假条件的,当年度年休假天数按照在本单位剩余日历天数折算确定,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享受年休假,具体折算办法为(当年度在本单位剩余日历天数÷365天)×职工本人全年应当享受的年休假天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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