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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从民事诉讼到行政诉讼的司法尝试在1993年对江苏省高院做出的《关于适用〈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十四条有关问题的复函》中,最高人民法院指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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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关于案件管辖的规定共计有11个条文:第十四条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行政案件。第十五条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行政案件:(一)对国务院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所作的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案件;(二)海关处理的案件;(三)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案件;(四)其他法律规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第十六条高级人民法院管辖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第一审行政案件。第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管辖全国范围内重大、复杂的第一审行政案件。第十八条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经复议的案件,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审判工作的实际情况,确定若干人民法院跨行政区域管辖行政案件。第十九条对限制人身自由的不服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所在地或者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二十条因不动产提起的行政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二十一条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案件,原告可以选择其中一个人民提起诉讼。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第二十二条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认为受移送的案件按照规定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第二十三条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辖权的,由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人民法院对管辖权发生争议,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报它们的共同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第二十四条上级人民法院有权审理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下级人民法院对其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认为需要由上级人民法院审理或者指定管辖的,可以报请上级人民法院决定。
我国《行政诉讼法》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除法律另有规定外。房地产诉讼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20年以上,其他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5年以上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新《行政诉讼法》将“行政合同”纳入了司法审查的范围。不过,“官告民”可能并不一定使用行政诉讼法,如果不是发生在行政权行使的领域,完全可能适用民事诉讼法。 《行政诉讼法》第2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就是说,只有属于行政行为,才有可能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第13条第1款第11项明确,行政协议行为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因此,在我国行政诉讼法上,行政协议属于行政行为的一种类型。而且,笔者认为,只有将行政协议行为作为行政行为,按照《行政诉讼法》的审理和裁判规则,全面审查行政协议行为的合法性,才能够对行政协议这种直接关系到行政管理职能、关系到公共利益实现的行政行为争议,作出客观公正的处理。如果把行政协议仍然视为合同的一种,而不是从行政行为的角度认识、审查、裁判行政协议纠纷案件,难免会陷入按照民事诉讼法的思维模式、合同纠纷的审查方式、民事诉讼法的裁判规则,去审理和裁判行政协议案件。其结果将会是,尽管我们把行政协议纠纷纳入了行政诉讼的范围,但是,实质还是采取民事的审判方式审理行政协议案件。这样就背离了将行政协议行为纳入行政诉讼范围,实现行政管理目标、维护公共利益的立法初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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