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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内从重处罚。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由当地公安机关管辖。
1、首先对犯罪嫌疑人监视居住的主体只能是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除此之外任何个人和组织都无权对你监视居住,否则为非法拘禁。2、上述三机关只能对(1)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2)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确定是否监视居住否则不能因任何理由对公民进行监视居住若监视居住则为非法;3、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否则为非法。
公安机关办案人员认为需要拘留犯罪疑人时,应填写《呈请拘留报告书》,注明有关情况和理由,经部门领导审核,由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签发《拘留证》。检察机关拘留犯罪嫌疑人时,应当由办案人员提出意见,部门负责人审核,由检察长决定,再送交公安机关执行;对于情况紧急来不及办理手续的,人民检察院可以先行将犯罪嫌疑人带至公安机关,同时立即办理拘留手续。我国法律规定,拘留由公安机关执行。因此,对于人民检察院决定拘留犯罪嫌疑人的,应当由公安机关执行,必要时人民检察院可以协助公安机关执行。公安机关执行拘留时,应持有《拘留证》,进行出示,然后,责令被拘留人在拘留证上签字、盖章或按捺指印。被拘留人拒绝签字、盖章或按指印的,执行人员应在拘留证上注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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