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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刑法第267条的规定,抢夺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抢夺的,应当立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
第二百六十七条抢夺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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抢夺罪 1、法定刑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单处罚金幅度的量刑起点和基准刑: 抢夺公私财物犯罪数额达到"数额较大"起点的,可以在五个月拘役至一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抢夺数额、次数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有下刑情形之一的,可以增加相应的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1)犯罪数额每增加四百元,可以增加一个月至二个月刑期; (2)每增加轻微伤一人,可以增加一个月至二个月刑期; (3)每增加轻伤一人,可以增加三个月至六个月刑期; (4)每增加抢夺一次,可以增加二个月至四月刑期; 2、法定刑在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幅度的量刑起点和基准刑: 抢夺公私财物,犯罪数额达到"数额巨大"起点的,可以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抢夺公私财物数额达到"数额巨大"起点80%,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认定为"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可以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抢夺残疾人、老年人、不满十四周岁未成年人的财物的;抢夺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的;一年内抢夺三次以上的;利用行驶的机动车辆抢夺的。 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抢夺数额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有下刑情形之一的,可以增加相应的刑罚量: (1)犯罪数额每增加八百元,可以增加一个月至二个月刑期; (2)每增加抢夺一次,可以增加二个月至四个月刑期; (3)具有可以认定为"有其他严重情节"情形:抢夺残疾人、老年人、不满十四周岁未成年人的财物的;抢夺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的;利用行驶的机动车辆抢夺的,每增加一种情形,可以增加六个月至二年刑期; (4)每增加轻微伤一人,可以增加一个月至二个月刑期; (5)每增加轻伤一人,可以增加三个月至六个月刑期; (6)抢夺过失致人重伤、死亡的,可以增加六个月至一年刑期。 3、法定刑在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幅度的量刑起点和基准刑: 抢夺公私财物,犯罪数额达到"数额特别巨大"起点,可以在十年至十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抢夺公私财物数额达到"数额特别巨大"起点80%,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认定为"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可以在十年至十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抢夺残疾人、老年人、不满十四周岁未成年人的财物的;抢夺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的;一年内抢夺三次以上的;利用行驶的机动车辆抢夺的。 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抢夺数额、次数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有下刑情形之一的,可以增加相应的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1)犯罪数额每增加八千元,可以增加一个月至二个月刑期; (2)具有可以认定为"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情形:抢夺残疾人、老年人、不满十四周岁未成年人的财物的;抢夺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的;利用行驶的机动车辆抢夺的,每增加一种情形,可以增加六个月至二年刑期; (3)每增加轻微伤一人,可以增加一个月至二个月刑期; (4)每增加轻伤一人,可以增加三个月至六个月刑期; (5)抢夺过失致人重伤、死亡的,可以增加六个月至一年刑期。 4、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可以相应增加或者减少刑罚量: (1)抢夺公私财物数额达到"数额较大"起点未达到"数额巨大"起点80%或者数额达到"数额巨大"起点未达到"数额特别巨大"起点80%,分别未被认定为具有"其他严重情节"和"特别严重情节飞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增加基准刑的50%以下:抢夺残疾人、老年人、不满十四周岁未成年人的财物的;抢夺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的;利用行驶的机动车辆抢夺的;每增加一种情形,可以再增加基准刑的10%以下; (2)利用行驶的非机动车抢夺的,可以增加基准刑的30%以下; (3)为吸毒、赌博等违法犯罪活动而抢夺的,可以增加基准刑的20%以下; (4)确因生活所迫、学习、治病等急需而抢夺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
1、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2、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抢夺罪 3、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4、携带凶器抢夺的,依照本法第263条关于抢劫罪的规定定罪处罚
一、抢夺罪数额的确定抢夺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是构成抢夺罪的必要要件。最高人民法院2002年7月20日起施行的《关于审理抢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规定:“抢夺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的标准如下:(一)抢夺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500元至2000元以上的,为‘数额较大’;(二)抢夺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5000元至2万元以上的,为‘数额巨大’;(三)抢夺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3万元至10万元以上的,为‘数额特别巨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状况,并考虑社会治安状况,在解释第1条规定的数额幅度内,分别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标准,并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二、抢夺罪怎么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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