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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当事人的行政复议申请、对于当事人的行政复议申请进行审查、以及对于该行政复议申请的事由调查取证,并作出相应的裁判等。...
第一条指导办案人员的审理工作,负责对审理行政复议案件质量和效率的监督,确保行政复议工作优质高效地运行。 第二条严格实行行政复议案件受理、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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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指导办案人员的审理工作,负责对审理行政复议案件质量和效率的监督,确保行政复议工作优质高效地运行。 第二条严格实行行政复议案件受理、审理和提出处理意见的流程管理,掌握每个办案人员的办案情况,尤其掌握重大、热点、疑难案件审理的工作进度。对重大问题及时向办分管负责人汇报。 第三条组织全处工作人员评议行政复议案件,对案件事实、调查情况、相关法律规定、重点问题等进行审议,并提出处理意见。负责审核行政复议案件审理过程中的相关法律文书。 第四条组织工作人员对已审理完结的案件进行评查,总结行政复议案件审理经验,探索完善行政复议制度建设。 第五条组织做好对各地各部门行政复议工作的指导工作和对各地各部门请示、咨询的答复工作,搞好典型案例点评和法律文书的评析工作。 第六条负责组织工作人员学习有关行政复议的法律、法规和有关业务知识,不断提高业务水平。 第七条负责本处工作纪律的管理,建立健全行政复议工作的有关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依照本法申请行政复议: 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等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 对行政机关作出的限制人身自由或者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等决定不服的; 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变更、中止、撤销的决定不服的; 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关于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 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合法的经营自主权的; 认为行政机关变更或者废止农业承包合同,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认为行政机关违法集资、征收财物、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 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或者申请行政机关审批、登记有关事项,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办理的; 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受教育权利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履行的; (十)申请行政机关依法发放抚恤金、社会保险金或者最低生活保障费,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放的; (十一)认为行政机关的其他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第七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下列规定不合法,在对具体行政行为申请行政复议时,可以一并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对该规定的审查申请: 国务院部门的规定;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的规定; 乡、镇人民政府的规定。 前款所列规定不含国务院部、委员会规章和地方人民政府规章。规章的审查依照法律、规办理。 第八条不服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分或者其他人事处理决定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提出申诉。 不服行政机关对民事纠纷作出的调解或者其他处理,依法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属于行政复议机关职责的是(一)受理行政复议申请; (二)向有关组织和人员调查取证,查阅文件和资料; (三)审查申请行政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与适当,拟订行政复议决定; (四)处理或者转送对本法第七条所列有关规定的审查申请; (五)对行政机关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依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提出处理建议; (六)办理因不服行政复议决定提起行政诉讼的应诉事项;(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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