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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代理人杨成祥,交通事故民事刑事上诉状宜昌市猇亭区诚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也算请了代理人了。——大的方向没什么问题的。没法,农民的命不值...
法定代表人邓某,该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朱某,女,1954年10月生,汉族,镇江市人,住镇江新区丁岗镇张郎墩。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等道路交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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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上诉状 上诉人:姓名、性别、民族、出生年月、工作单位、职业、住址、联系方式 被上诉人:姓名、性别、民族、出生年月、工作单位、职业、住址、联系方式。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道路交通事故赔偿一案,不服XX区人民法院于XX年XX月XX日作出的(年份)XX民一初字第XX号判决,现提出上诉。 上诉请求: 一、撤销XX区人民法院作出的(年份)XX民一初字第XX号判决; 二、依法对事故责任作出正确划分; 三、对被上诉人重新进行伤残等级鉴定; 四、依法查清被上诉人的损失数额,并对上诉人的赔偿责任作出正确判决。 上诉理由: 一、审判决对交通事故责任承担比例的认定错误。一审法院认定被上诉人承担60%的比例偏低。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3条规定,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是处理交通事故的重要证据,但不是民事责任的划分标准。在此次交通事故中,上诉人虽有责任,但是该起交通事故的引起最主要还是由于被上诉人违法交通规则,所以应当判决被上诉人承担80%的责任。 二、被上诉人的伤残等级鉴定是由一个不具有相关资质的鉴定机构作出的,所以对其的伤残等级鉴定不能作为本案证据使用。 三、被上诉人的户口是农村户籍,虽然他现在在城镇生活,可是未居住满按。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农村户籍的人赔偿标准要按照城镇居民计算的话,他必须在发生交通事故时已经在城镇居住满一年以上,且在城镇有固定收入。 被上诉人是从2011年10月搬到城镇居住的,迄今还未住满一年,所以被上诉人的赔偿标准不能按照城镇居民的标准计算。 综上所述,XX法院第一审没有查明案件事实,结果显失公平,请求二审法院给予一个公正、合理的判决。 此致 XX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 年月日
向人民法院起诉。委托律师或者自行向人民法院起诉,一般在事故发生地基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在法庭审理过程中,各方可以在法院主持下调解,达成调解协议。调解不成的,由法院依法判决。
交通事故民事起诉状: 原告:马**,男,生于 1982年 5月2日,汉族,住址: 联系方式:1312**********。 被告:李**,男,生于1969年10月1日,汉族,住北京市顺义区****号,系肇事车司机。 联系方式:13521********54 被告:杨***,男,1976年03月11日出生,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号,系肇事车车主。 联系方式:13196******67 诉讼请求: 一、判令二被告连带赔偿原告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等各项费用共计17000元整; 二、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精神损害赔偿费20000元; 三、赔偿原告两轮摩托车损失费3000元;以上费用共计40000.00元整。 四、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2007年*月***日上午7:50,当原告在上班途中,骑摩托车正常行经昌平区顺沙路赖马庄大桥东200米处时,遭遇被告李**驾驶的小客车(牌号为京GAD***)撞击,致使原告颈部大面积挫裂伤及身体多处受伤,并致使原告的摩托车严重损坏。事故发生后原告被送往北京市昌平区天通苑中医医院,后转院至北京市红十字会急诊抢救中心进行治疗。经门诊诊断,造成原告颈部大面积皮肤挫裂伤拌异物存留、右小腿软组织损伤、右胫前、右踝部散在皮擦伤等,住院13天。其间,被告除支付原告医疗费用后,就不再负担原告因伤所发生的费用。 后经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昌平交通支队沙河队认定,被告李**对上述事故承担全部责任,原告无责任。 另外,由于事故原因,原告摩托车损坏严重,至今仍未修缮。且由于被告未履行修缮义务,现已造成摩托车报废,使原告经济损失3000元。 由于被告的过错发生了此次交通事故,给无辜的原告带来了经济上和精神上的巨大损失。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法律的有关规定,特诉至贵院,请求法院依法支持原告的上列诉讼请求。 2007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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