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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两者的立法目的不同;附解除条件的合同,是为了限制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满足当事人特定的需要,它本质上是民事法律行为人所附加在法律行为之上的...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在下列情况下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1、劳动者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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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一.用人单位解除合同的条件 (1)当劳动者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直接解除劳动合同,不需向劳动者预告: ①使用不合格,即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②严重违纪,即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企业规章制度; ③给企业造成损害,即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企业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④承担刑事责任,即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2)当劳动者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也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要提前30天以书面形式预告劳动者本人: ①劳动者患病或非因公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工作的; 劳动合同解除条件就是这些了。
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劳动合同可以解除。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解除合同: (1)在试用期间,发现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甲方的规章制度的; (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甲方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4)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或劳动教养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本人: (1)乙方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甲方另行安排适当工作的; (2)乙方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3)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 (4)甲方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确需裁减人员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可以通知甲方解除劳动合同: (1)在试用期内的; (2)甲方以暴力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 (3)甲方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提供劳动条件的; (4)乙方因其他情况需要辞职,需在一个月前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 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不得随意解除劳动合同: (1)患病或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2)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 (3)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按《常州市劳动合同规定》执行。 对于乙方在本合同期内由甲方出资培训,乙方因各人情况辞职或离职,在培训期内的安培训费的100%赔偿,并退还任职最后3个月薪金;在培训结束后的,将酌情减免培训费的赔偿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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