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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关于执行《储蓄管理条例》的若干规定》40条(一)存款人死亡后,合法继承人为证明自己的身份和有权提取该项存款,应向储蓄机构所在地的公证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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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存款人死亡后,合法继承人为证明自己的身份和有权提取该项存款,应向储蓄机构所在地的公证处(未设公证处的地方向县、市人民法院——下同)申请办理继承权证明书,储蓄机构凭以办理过户或支付手续。该项存款的继承权发生争执时,由人民法院判处。储蓄机构凭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或调解书办理过户或支付手续。(二)存款人已死亡,但存单持有人没有向储蓄机构申明遗产继承过程,也没有持存款所在地法院判决书,直接去储蓄机构支取或转存存款人生前的存款,储蓄机构都视为正常支取或转,事后而引起的存款继承争执,储蓄机构不负责任。(三)在国外的华侨和港澳台同胞等在国内储蓄机构的存款或委托银行代为保管的存款,原存款人死亡,其合法继承人在国内者,凭原存款人的死亡证明向储蓄机构所在地的公证处申请办理继承权证明书,储蓄机构凭以办理存款的过户或支付手续。(四)在我国定居的外国公民(包括无国籍者),存入我国储蓄机构的存款,其存款过户或提取手续,与我国公民存款处理手续相同,照上述规定办理。与我国订有双边领事协定的外国侨民应按协定的具体规定办理。(五)继承人在国外者,可凭原存款人的死亡证明和经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的亲属证明,向我国公证机关申请办理继承权证明书,储蓄机构凭以办理存款的过户或支付手续。继承人所在国如系禁汇国家,按上述规定办理有困难时,可由当地侨团、友好社团和爱国侨领、友好人士提供证明,并由我驻所在国使领馆认证后,向我国公证机关申请办理继承权证明书,储蓄机构再凭以办理过户或支付手续。继承人所在国如未与我建交,应根据特殊情况,特殊处理。居住国外的继承人继承在我国内储蓄机构的存款,能否汇出国外,按我国外汇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办理。(六)存款人死亡后,无法定继承人又无遗嘱的,经当地公证机关证明,按财政部门规定,全民所有制企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群众团体的职工存款,上缴国库收归国有。集体所有制企事业单位的职工,可转归集体所有。此项上缴国库或转归集体所有的存款都不计利息。
如果存款人有遗嘱,则应按照遗嘱继承遗嘱,如果没有继承人符合规定,若无合乎规定之继承人则财产缴交国库。如果继承人想要获得其存款的继承权,他必须通过法院的判决,裁定,调整或继承证书转移或撤回存款。处理转移时,将根据损失报告处理。提现现金与一般存款提取相同。在正常情况下,如果存款人自己去世,他可以通过三种方式提取存款:1、金额不到5万元,存款人有存折和密码,只要客户的身份证和代理人的身份证,在直接提款到期后。2、如果金额少于5万元,存款人保留存折,但亲属不知道密码,或知道存款所在的银行,但没有存款凭证或密码,继承人的公证机关和需要相关证明。与此同时,所有继承人都必须到银行办理损失报告程序及其证书。3、金额在5万元以上,储户留有存折和密码,继承人的公证机关公正证明和公安机关死亡证明,所有继承人必须持公证书到银行办理支持手续。法定继承顺序如下: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继承人继承第一顺序,第二顺序的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的继承人应由第二连续继承人继承。本法中提到的“儿童”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领养子女和继子女。本法中提到的父母包括亲生父母,养父母和有家属的继父母。本法所称的“兄弟姐妹”包括同一父母的兄弟姐妹,同一父亲或母亲或同一母亲或父亲的兄弟姐妹,养育兄弟姐妹,以及支持关系的继兄弟姐妹。扩展资料: 继承人是指依法继承财产的人,分为法定继承人和遗嘱继承人。法定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遗嘱继承是指按照立遗嘱人生前所留下的符合法律规定的合法遗嘱的内容要求,确定被继承人的继承人及各继承人应继承遗产的份额。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1980年11月22日发布的《关于查询、停止支付或没收个人在银行的存款以及存款人死亡后的存款过户或支付手续的联合通知》(以下简称《联合通知》)规定:“存款人死亡后,合法继承人为证明自己的身份和有权提取该项存款,应向当地公证处(尚未设立公证处的地方向县、市人民法院,下同)申请办理继承权证明书,银行凭此办理过户或支付手续。如该项存款的继承权发生争执时,应由人民法院判处。银行凭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或调解书办理过户或支付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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