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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保全的方式包括:债权人代位权和债权人撤销权。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
合同保全的方式包括:债权人代位权和债权人撤销权。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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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合同的形式有: (一)投保单; (二)保险单或保险凭证; (三)暂保单;具有同等效力; (四)其他书面协议。
合同担保的形式有约定担保和法定担保,抵押、质押、保证、所有权保留等均属于约定担保方式;一般担保和连带担保;本担保和反担;典型担保和非典型担保等。根据《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一条规定,保证合同是为保障债权的实现,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保证人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合同。第六百八十六条规定,保证的方式包括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担保合同的形式包括: 1、主从合同的形式。债权人与担保人单独订立的担保合同,作为主合同的担保合同; 2、主从条款的形式。债权人、债务人、担保人约定在主合同中写上保证条款,注明保证人的保证义务; 3、保证人向债权人出具保证书。根据《民法典》第三百八十八条规定,设立担保物权,应当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订立担保合同。担保合同包括抵押合同、质押合同和其他具有担保功能的合同。第六百八十五条规定,保证合同可以是单独订立的书面合同,也可以是主债权债务合同中的保证条款。第三人单方以书面形式向债权人作出保证,债权人接收且未提出异议的,保证合同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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