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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用互联网实施犯罪行为予以支持并提供帮助的,是帮助犯,指共同犯罪中没有直接参与犯罪的实行行为,而是向实行犯提供帮助,使其便于实施犯罪,或者促使其完成犯罪的人。对于帮助犯,应按其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处罚。如果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就以从犯论处;《刑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网站提供注册举报和非注册举报两种方式。举报人登陆主页,可点击“用户注册”图标,按要求填写相关内容完成注册。 注册举报人登陆后每次可举报多条线索,并可查询以往举报的处置情况;非注册举报人每次可举报一条线索。 举报人点击“我要举报”图标,按照提示填写被举报网站的名称、地址、违法行为描述、举报人信息(带“*”标识的为必填项目)等相关表项后提交。非注册举报人提交成功后,本网站将提供查询结果账号、密码。
经济犯罪是指在商品经济运行领域,为谋取非法利益,违反国家法律规定,严重侵犯国家管理制度,破坏社会经济秩序,依照刑法应当受到处罚的行为。经济犯罪主要包括:贪污罪、受贿罪、贿赂罪、挪用公款罪、合同诈骗罪、挪用资金罪、职务侵占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诈骗罪、非法经营罪、抽逃注册资金罪、信用证诈骗罪、操纵证券期货交易价格罪、走私普通货物罪、虚假广告罪、侵犯商业秘密罪、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非法销售发票罪、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购买伪造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假冒注册商标罪、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商品罪、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罪、假冒专利罪、非法销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伪造销售伪造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骗取出口退税、骗取出口退税、逃避欠税、抗税、保险诈骗、有价证券诈骗、金融凭证诈骗、票据诈骗、贷款诈骗、洗钱、外汇诈骗、外汇诈骗、非法票据承兑、支付、保证罪、非法出具金融票证罪、非法用账外客户资金非法拆除、发放贷款罪、非法发放贷款罪、非法向关系人发放贷款罪、非法向关系人发放贷款罪、诱骗投资者买卖证券期货合同罪、编造和传播证券期货交易虚假信息罪、证券期货内幕交易罪、公司和企业债券债券罪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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