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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委托的医疗事故鉴定必须具备以下五个条件: 1,医疗事故的行为人,必须是经过考核和卫生行政机关批准或承认,取得相应资格的各级各类卫生技术人...
医疗事故鉴定内容包括以下内容:(一)双方的基本情况和要求;(二)当事人提交的材料和医学会的调查材料;(三)鉴定过程的说明;(四)医疗行为是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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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科学划分医疗事故等级,正确处理医疗事故争议,保护患者和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制定本标准。 专家鉴定组在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卫生行政部门在判定重大医疗过失行为是否为医疗事故或医疗事故争议双方当事人在协商解决医疗事故争议时,应当按照本标准确定的基本原则和实际情况具体判定医疗事故的等级。 本标准例举的情形是医疗事故中常见的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后果。 本标准中医疗事故一级乙等至三级戊等对应伤残等级一至十级。
医疗事故的鉴定程序如下: 1、医疗事故当事人向卫生行政部门申请进行医疗事故鉴定; 2、卫生行政部安排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组织鉴定; 3、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专家组成鉴定组,按照医疗卫生管理法律以及专业知识进行鉴定。《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二十条规定,卫生行政部门接到医疗机构关于重大医疗过失行为的报告或者医疗事故争议当事人要求处理医疗事故争议的申请后,对需要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应当交由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组织鉴定;医患双方协商解决医疗事故争议,需要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由双方当事人共同委托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组织鉴定。
医疗事故鉴定的限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医学会不予受理医疗事故技术鉴定:1、一方直接向医学会申请鉴定.医疗事故纠纷涉及多个医疗机构,其中一个医疗机构所在地的医疗协会已经受理.人民法院已就医疗事故纠纷达成协议或者判决.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司法机关委托的除外).非法行医对患者健康造成损害.卫生部规定的其他情形。《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二十条卫生行政部门收到医疗机构关于重大医疗过失行为的报告或者医疗事故纠纷当事人要求医疗事故纠纷处理的申请后,由负责医疗事故技术评估的医疗协会组织评估;医患双方协商解决医疗事故纠纷,需要医疗事故技术评估的,由双方共同委托负责医疗事故技术评估的医疗协会组织评估。第二十一条设区的市地方医学协会和直接管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县(市)地方医学协会负责组织第一次医疗事故技术评估。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医学协会负责组织再评估工作。必要时,中国医学协会可以组织全国困难、复杂、有重大影响的医疗事故纠纷的技术评估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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