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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企业法》规定,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执行。《合伙企业法》规定,有限合伙人不得执行合伙事务,不得代表有限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人的下列行为...
类型有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其中普通合伙企业又包含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合伙事务执行人又称“合伙的负责人”。由全体合伙人选举,负责合伙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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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事务执行人又称“合伙的负责人”。由全体合伙人决定或者合同协议约定产生的,负责合伙日常事务执行。在合伙事务执行人选举中,由全体合伙人共同投票,少数服从多数。合伙事务执行人为合伙的代理人,没有正当的理由不能辞职或解任。合伙事务执行人在执行业务中所产生的法律后果,应由合伙及其他合伙人共同承担。
《合伙企业法》规定,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 《合伙企业法》规定,有限合伙人不执行合伙事务,不得对外代表有限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人的下列行为,不视为执行合伙事务: (1)参与决定普通合伙人入伙、退伙; (2)对企业的经营管理提出建议; (3)参与选择承办有限合伙企业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4)获取经审计的有限合伙企业财务会计报告; (5)对涉及自身利益的情况,查阅有限合伙企业财务会计账簿等财务资料; (6)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利益受到侵害时,向有责任的合伙人主张权利或者提起诉讼; (7)执行事务合伙人怠于行使权利时,督促其行使权利或者为了本企业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 (8)依法为本企业提供担保。 另外,《合伙企业法》规定,第三人有理由相信有限合伙人为普通合伙人并与其交易的,该有限合伙人对该笔交易承担与普通合伙人同样的责任。
类型有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其中普通合伙企业又包含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合伙事务执行人又称“合伙的负责人”。由全体合伙人选举,负责合伙日常事务执行的合伙人。合伙事务执行人的选举,应坚持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合伙事务执行人一经选任,即为合伙的代理人,没有正当的理由不能辞职或解任。合伙事务执行人在执行业务中所产生的法律后果,应由合伙及其其他合伙人共同承担。任何合伙人都不能以执行人的过错而推卸责任。但在合伙内部,各合伙人有权要求由于故意或疏忽造成其损失的执行人赔偿。对合伙的重大事务的执行,除非在不可能与其他合伙人商量的紧急情况下,都须得到全体合伙人的同意,执行人不得擅自作主,否则也应承担因此给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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