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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销商品住宅应建立房屋维修基金并按规定筹集: (1)房屋出售人应一次性按多层房屋建筑面积成本价的3%,高层房屋建筑面积成本价的4%缴纳房屋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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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维修基金按购房款2-3%的比例计算,或参照购房者从开发商处购房,办理产权过户时的总房价,按当地住宅建筑安装工程每平方米造价的5%-8%计算,具体收费标准由当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确定。
1、商品住宅的业主、非住宅的业主按照所拥有物业的建筑面积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交存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数额为当地住宅建筑安装工程每平方米造价的5%至8%. 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地区情况,合理确定、公布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交存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数额,并适时调整。 2、出售公有住房的,按照下列规定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1)业主按照所拥有物业的建筑面积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交存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数额为当地房改成本价的2%. (2)售房单位按照多层住宅不低于售房款的20%、高层住宅不低于售房款的30%,从售房款中一次性提取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商品房销售时,购房者和售房单位应当签订相关维修基金支付协议。购房者应按购房款2-3%的比例向售房单位缴纳房屋维修基金。售房单位共同拥有售房单位收取的维修基金属。现行专项维修资金交存标准为:高层(含电梯的多层)90元/平方米,多层(含别墅)50元/平方米。一般交房时才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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