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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恶意透支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信用卡诈骗罪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违反信用卡管理法规,利用信用卡进行诈骗活动,骗取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它侵犯的是信用卡管理制度和公私财产所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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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行为构成信用卡欺诈罪:(1)恶意透支;(2)使用伪造信用卡或虚假身份证明欺诈信用卡;(3)使用无效信用卡;(4)使用他人信用卡。
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构成信用卡诈骗罪。 (1)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所谓伪造的信用卡,是指模仿信用卡的质地、模式、版块、图样以及磁条密码等制造出来的信用卡。所谓使用,是指以非法占有他人财物为目的,利用伪造的信用卡,骗取他人财物的行为。包括用伪造的信用卡购买商品、支取现金,以及用伪造的信用卡接受各种服务等。 (2)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使用作废的信用卡,是指根据法律和有关规定不能继续使用的过期的信用卡、无效的信用卡、被依法宣布作废的信用卡和持卡人在信用卡的有效期内中途停止使用,并将其交回发卡银行的信用卡,以及因挂失而失效的信用卡。此外,使用作废的信用卡还包括使用涂改卡。 (3)冒用他人信用卡的。冒用是指非持卡人以持卡人的名义使用持卡人的信用卡而骗取财物的行为。常见情形包括拾得者或窃得者在取得他人的信用卡后,可能会利用持卡人发觉遗失之前,或者利用止付管理的时间差,采取冒充卡主身份,模仿卡主签名的手段,到信用卡特约商户或银行购物取款或享受服务。 (4)恶意透支的。所谓恶意透支,是指信用卡的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虽然在定罪的时候达到一个数额标准就可以了,但实际量刑处罚的时候,就要充分考虑到犯罪的数额,针对不同的数额作出不同的处罚,这样才能做到罪刑相适应。
构成信用卡诈骗罪的主要行为有:(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以虚假身份证明欺诈的信用卡。(二)使用无效信用卡。(3)冒用他人信用卡。(4)恶意透支。开展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或者没收财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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