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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依法给予二十元以下罚款;事后不当场收缴难以执行的。执法人员可以当场收取罚款;2、在偏远、水上、交通不便地区,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依照《行...
1、首部。包括领导批示栏、审核意见栏、经办意见栏和文书名称。 2、正文。正文包括以下三个方面内容:(1)违法嫌疑人的基本情况。应依次写清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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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写明被处罚人(单位)的基本情况。 (二)违法事实:简易程序要求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因此应写明经查证属实的违法事实的具体情况。有多种违法行为的,应分类填写。 (三)违法依据:写明违反法律的具体条款。一般是禁止性或义务性条款。 (四)处罚依据:要求写明法律名称和具体条款,一般是法律责任条款,没有相应法律责任条款的不得处罚。 (五)处罚内容:根据《行政处罚法》规定,当场处罚只能做出警告、对公民处50元以下罚款、对法人或其他组织处1000元以下罚款的行政处罚。罚款数额应当用中文大写表述。 (六)罚没款的收缴:执法人员可以当场收缴罚款的情况有:1、依照简易程序当场处罚的案件,处20元以下罚款或虽然超过20元,但不当场收缴事后难以执行的;2、执法人员在边远、水上、交通不便地区做出处罚决定,无论适用一般程序还是简易程序,当事人向指定银行交款确有困难,经当事人提出由执法人员代收代交的。 (七)救济途径:告知被处罚人(单位)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的法院和时效。行政复议机关一般是做出处罚决定的药监机关的上级主管部门或本级人民政府;行政诉讼受理法院一般是做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八)签收:当事人签收处罚决定书的时间关乎处罚决定的履行期限和复议、诉讼时效的计算,一定要由当事人当场签收。我国相关行政法规规定: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是自送达给当事人之日起生效。如果处罚决定书上明确了某具体时间履行,那就处决书上时间为准。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例文)公安机关___公(______)决字[______]第___号决定书正文载明以下内容: 1、被处罚人的基本情况(姓名、性别、出生日期、身份证件种类及号码、现住址、工作单位及被处罚单位的名称、地址和法定代表人); 2、违法事实和证据以及从重、从轻等情节(证人不愿意暴露姓名的,应当注意保密); 3、法律依据; 4、处罚种类及幅度; 5、履行方式及期限(含合并执行的情况); 6、对涉案财物的处理结果及对被处罚人的其他处理情况; 7、被处罚人的法律救济途径; 8、附没收违法所得、非法财物清单及收缴追缴物品清单。公安机关印章及决定日期本文书一式三份,被处罚人和执行单位各一份,一份附卷。治安案件有被侵害人的,复印送被侵害人一份。
第八条交通行政执法人员在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主动向当事人和案件其他有人员出示执行身份证件.第九条交通行政处罚程序分为简易程序和一般程序.第一节简易程序第十条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五十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的,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第十一条执法人员当场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将认定的违法事实、处罚的理由和依据告知当事人.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执行人员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第十二条执法人员作出当场处罚决定,必须填写统一编号的《交通行政(当场)处罚决定书》(附件一),当场交付当事人,并应当告积当事人不服行政处罚决定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第十三条执法人员作出当场处罚决定之日起五日内,应当将《交通行政(当场)处罚决定书》副本向所属交通管理部门备案.第二节一般程序第十四条实施交通行政处罚,除适用简易程序的外,应当适用一般程序.第十五条交通管理部门必须对案件情况进行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证据;必要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进行检查.第十六条案件调查人员调查、收集证据,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不得少于两人;(二)询问证人和当事人,应当个别进行并告知其作伪证的法律责任;制作《询问笔录》(附件二)须被询问人阅核后,由询问人和被询问人签名或者盖章,被询问人拒绝签名或者盖章,由询问人在询问笔录上注明情况:(三)对与案件有关的物品或者现场进行勘察检查的,应当通知当事人到场,制作《勘验检查笔录》(附件三),当事人拒不到场的,可以请在场的其他人员见证;(四)对需要采取抽样调查时,应当制作《抽样取证凭证》(附件四),需要妥善保管的应当妥善保管,需要退回的应当退回;(五)对涉及专门性问题的,就当指派或者聘请有专业知识和技术能力的部门进行鉴定,并制作《鉴定意见书》(附件五);(六)证据可能来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制作《证据登记保存清单》(附件六),并应当在七日内作出处理决定.第十七条案件调查人员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就当回避,当事人也有权向交通管理部门申请要求回避;(一)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其近亲属;(二)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三)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案件的公正处理的.第十八条案件调查人员的回避,由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决定.回避决定作出之前,案件调查人员不得擅自停止对案件的调查处理.第十九条案件调查人员在初步调查结束后,认为案件事实基本清楚,主要证据齐全,应当制作《交通违法行为调查报告》(附件七),提出处理意见,报送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审查.第二十条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对《交通违法行为调查报告》审核后,认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制作《交通违法行为通知书》(附件八),送达当事人,告知拟给予的行政处罚内容及其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告知事人可以在收到该通知书日起三日内进行陈述和申辩,符合听证条件的可以要求组织听证.当事人逾期未提出陈述、申辩或者要求组织听证的,视为放弃上述权利.第二十一条当事人进行陈述和申辩的,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审核当事人的意见并应当将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制成笔录.上述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交通管理部门应当采纳.当事人要求组织听证的,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本章第三节组织听证.第二十二条案件调查完毕后,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应当及时审查有关案件调是材料、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材料、听证会笔录和听证会报告书,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处理决定:(一)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依照本规定不需要经过听证程序的案件,根据情节轻重,作出处罚决定;(二)应当经过听证程序处理的案件,适用本章第三节听证程序后作出处理决定;(三)案件还需要作进一步调查处理的,责令案件调查人员补充调查;(四)违法行为轻微,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五)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六)违法行为已构成犯罪的,应当将案件有关材料移送有管辖权的司法机关处理.案情复杂或者有重大违法行为需要给予较重行政处罚的,应当集体讨论.第二十三条交通管理部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必须制作《交通行政处罚决定书》(附件九).第二十四条《交通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七日内送达当事人,由受送达人在《交通行政处罚文书送达回证》(附件十)上注明收到日期、签名或者盖章,受送达人在《交通行证处罚文书送达回证》上的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一)当事人不在场的,交其同住的成年家属签收,并且在备注栏内写明与当事人的关系;(二)受送达人已指定代收人,交代收入签收;(三)受送达人拒绝接收的,送达人应当邀请有关基层组织的代表或者他人员到场,说明情况,在《交通行证处罚文书送达回证》上写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把交通行政处罚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处,即视为送达;(四)直接送达交通行政处罚文书因难,可以委托其他交通管理部门代为送达,或者以邮寄,公告的方式送达.邮寄送达,挂号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天,即视为送达.第三节听证程序第二十五条交通管理部门在做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证照、较大数额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当事人要求听证的,案件调查人员应当记录在案.交通管理部门应当组织听证.本条前款所指的较大数额,地方交通管理部门按省级人大常委会或者人民政府规定或其授权部门规定的标准执行;交通部直属的交通管理机关按五千元以上执行,港务(航)监督机构按一万元以上执行.第二十六条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举行听证会的七日前向当事人送达《听证会通知书》(附件十一),告知当事人组织听证的时间、地点、听证会主持人名单及是否申请其回避和可以委托代理人的权利.第二十七条听证会由主持人、案件调查人员、当事人或者其委托代理人、证人、书记员参加.第二十八条听证会由主持人、案件调查人员、当事人或者其委托代理人、证人、书记员参加.听证会主持人由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指定的法制机构工作人员或者其他相应人员担任.委托代理人出席听证会的,应当提交当事人的委托书.第二十九条听证会按以下程序进行:(一)听证会主持人宣布听证会开始,宣布案由和听证会纪律,宣布和核对听证参加人员名单;(二)案件调查人员介绍案件的违法事实和调查过程,宣读或者出示案件的证据,说明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依据;(三)当事人或者其委托代理人会对案件的事实、证据、适用的法律依据及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进行质证各申辩;(四)听证会主持人就案件的有关问题向当事人、案件调查人员、证人询问;(五)当事人或者其委托代理人作最后陈述;(六)不事人或者其委托代理人阅读、修改《交通行政处罚案件听证会笔录》(附件十二),并签字或者盖章.第三十条当事人或者其委托代理人无正当理由不按时出席听证会或者中途擅自退出听证会的,视为当事人放弃要求听证的权利.第三十一条听证主持人庆当在听证会结束后将听证情况和处理意见制作成《交通行政处罚案件听证会报告书》(附件十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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