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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事故鉴定方式如下:双方当事人可以协商一致,一起找相关医学会进行鉴定;协商不一致的,可以由一方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鉴定申请,卫生行政部门接到...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医学会的通知之日起10日内提交有关技术鉴定的材料、书面陈述及答辩。医疗机构提交的有关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材料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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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应当自收到医学会的通知之日起10日内提交有关技术鉴定的材料、书面陈述及答辩。医疗机构提交的有关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材料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住院患者的病程记录、死亡病例讨论记录、疑难病例讨论记录、会诊意见、上级医师查房记录等病历资料原件;(二)住院患者的住院志、体温单、医嘱单、化验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特殊检查同意书、手术同意书、手术及麻醉记录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等病历资料原件;(三)抢救急危患者,一定要在规定时间内补记的病历资料原件;(四)封存保留的输液、注射用物品和血液、药物等实物,或者依法具有检验资格的检验机构对这些物品、实物作出的检验报告;(五)与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有关的其他材料。在医疗机构建有病历档案的门诊、急诊患者,其病历资料由医疗机构提供;没有在医疗机构建立病历档案的,由患者提供。医疗机构无正当理由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如实提供相关材料,导致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不能进行的,应当承担责任。
一、当事人申请卫生行政部门处理的,应当提出书面申请。向市卫生监督所医疗机构监督科提出申请。申请书应当载明申请人的基本情况、相关事实、具体请求和理由。第二,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自己的健康受到损害之日起一年内,可以向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处理医疗事故纠纷。三、发生医疗事故纠纷,当事人向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处理的,由医疗机构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受理。四、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医疗事故纠纷处理之日起10日内进行审查,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符合有关条例的,应当受理,需要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应当自作出受理决定之日起5日内将有关材料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医学会组织鉴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不符合有关规定不予受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五、当事人对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有异议,申请再次鉴定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日至7日内交省医学会再次鉴定。此外,负责组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医学会应当自受理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之日起5日内,通知医疗事故争议双方提交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所需的材料。当事人应当自收到医学会通知之日起10日内提交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材料、书面陈述和答辩。提交的鉴定材料必须合法、真实、打印或用钢笔书写。
医疗事故鉴定的流程: 1、医患双方陈述意见和理由; 2、专家鉴定组提问; 3、专家鉴定组根据双方当事人提供的书面材料、陈述及答辩等进行讨论; 4、鉴定组形成鉴定结论。根据《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第三十三条第一至四项规定,鉴定由专家鉴定组组长主持,并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双方当事人在规定的时间内分别陈述意见和理由。陈述顺序先患方,后医疗机构; (二)专家鉴定组成员根据需要可以提问,当事人应当如实回答。必要时,可以对患者进行现场医学检查; (三)双方当事人退场; (四)专家鉴定组对双方当事人提供的书面材料、陈述及答辩等进行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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