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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前财产保全有以下几种情形时应当予以解除: 1.财产保全的原因和条件不存在或者情况发生了变化,如申请人声明自动放弃请求权、被申请人自动履行了...
财产保全因下列原因而解除: (1)被申请人提供担保; (2)诉前财产保全的申请人在采取保全措施后15日内未起诉的; (3)申请人撤回保全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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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诉前财产保全需要具备以下条件: 1、财产保全的原因和条件不存在或者情况发生了变化,如申请人声明自动放弃请求权、被申请人自动履行了义务等。 2、被申请人提供了担保。人民法院裁定采取了保全措施后,被申请人提供了担保,可以满足申请人的要求,法院应当解除对被申请人财产的保全措施。 3、诉前财产保全的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15日内不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职权解除财产保全措施。
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二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人民法院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及其他资金的期限不得超过六个月,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二年。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可以解除财产保全的情况有: 1、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 2、被申请人提供担保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解除保全; 3、被申请人已主动将申请人请求的标的物提交人民法院保管; 4、人民法院裁定采取保全措施后,被申请人自行履行了义务; 5、申请人向人民法院声明放弃请求权。
超过三十天不起诉,法院解除财产保全。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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