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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型微利企业通常指自我雇佣(包括不付薪酬的家庭雇员)、个体经营的小企业。这类小型微利企业的创立和发展对于创造大量自我就业机会、扶助弱势群体、...
小型微利企业通常是指自主就业和个体经营的小企业,自主就业包括不支付工资的家庭员工。这类小型微利企业的建立和发展对创造大量自主就业机会、帮助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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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型微利企业通常指自我雇佣(包括不付薪酬的家庭雇员)、个体经营的小企业。这类小型微利企业的创立和发展对于创造大量自我就业机会、扶助弱势群体、促进经济发展和保持社会稳定都具有一定的积极作用。工业企业: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人数不超过100人,年应所得额不超过50万元;其他企业: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人数不超过80人,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50万元。 1、《关于扩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范围的通知》(财税【2017】43号)文件第一条规定小型微利企业的认定标准:工业企业: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人数不超过100人,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50万元;其他企业: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人数不超过80人,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50万元。 2、根据财税【2018】77号文第一条:自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将小型微利企业的年应纳税所得额上限由50万元标准提高到100万元,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0万元(含10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小微企业一般是指自雇、个体经营的小企业,自雇包括不支付报酬的家庭员工。这种小微企业的创立和发展,对创造大量的自我就业机会,支持弱势群体,促进经济发展,保持社会稳定有一定的积极作用。
⒈农、林、牧、渔业。营业收入5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⒉工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⒊建筑业。营业收入3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3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⒋批发业。从业人员5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⒌零售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⒍交通运输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2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⒎仓储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⒏邮政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⒐住宿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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