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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资租赁合同终止的正常情形有: 1、融资租赁合同约定的租赁期限届满; 2、出租人和承租人协商一致,提前终止融资租赁合同; 3、因不可抗力造成...
融资租赁合同非正常终止的情形如下: 1、承租人没有按时支付租金,在催告履行期满后承租人不支付的; 2、买卖合同不具有法律效力且没有签订新的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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终止履行融资租赁合同的条件如下:1、因协商一致解除或符合约定、法定解除条件,终止合同的权利义务;2、终止履行融资租赁合同的权利义务。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二条的规定,当事人可以协商解除合同。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理由。解除合同的原因发生时,权利人可以解除合同。第七百五十二条规定,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租金。如果承租人在催告后合理期限内仍不支付租金,出租人可以要求支付全部租金;也可以解除合同,收回租赁物。
融资租赁合同非正常终止的情形如下: 1、承租人没有按时支付租金,在催告履行期满后承租人不支付的; 2、买卖合同不具有法律效力且没有签订新的买卖合同; 3、租赁物损灭,且无法修复替代等。根据《民法典》第七百五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出租人或者承租人可以解除融资租赁合同: (一)出租人与出卖人订立的买卖合同解除、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且未能重新订立买卖合同; (二)租赁物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的原因毁损、灭失,且不能修复或者确定替代物; (三)因出卖人的原因致使融资租赁合同的目的不能实现。
融资租赁合同非正常终止的情形如下: 1、承租人没有按时支付租金,在催告履行期满后承租人不支付的; 2、买卖合同不具有法律效力且没有签订新的买卖合同; 3、租赁物损灭,且无法修复替代等。根据《民法典》第七百五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出租人或者承租人可以解除融资租赁合同: (一)出租人与出卖人订立的买卖合同解除、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且未能重新订立买卖合同; (二)租赁物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的原因毁损、灭失,且不能修复或者确定替代物; (三)因出卖人的原因致使融资租赁合同的目的不能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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