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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诱他人犯罪的,要看实施了什么样的犯罪行为,才能确实犯罪罪名。教唆罪不是一个单独的罪名。根据《刑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教唆他人犯罪的,应当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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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激怒他人引诱他人犯罪的,是属于教唆犯罪的情形,应当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处罚。教唆他人犯罪的,应当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处罚。如果教唆犯与被教唆的人成立共同犯罪,或者在2人以上共同故意教唆他人犯罪因而构成共同犯罪的情况下,对于教唆犯应分清作用予以处罚:起主要作用的,认定为主犯;起次要作用,认定为从犯(也有可能成立胁从犯)。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3)》第9条诱惑、教唆、欺骗他人吸毒事件(刑法第353条)》诱惑、教唆、欺骗他人吸毒、注射毒品的,应立案追诉。
教唆他人犯罪,应当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进行处罚。所谓教唆犯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是指教唆犯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及其实际危害,即教唆犯教唆的方法、手段和程度,对完成共同犯罪的作用,以及在实施教唆犯罪中的作用。由于教唆犯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不同,其行为的危害程度也不同,处罚也应该不同。在共同犯罪中发挥主要作用的,应当依照刑法关于主犯的处罚进行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九条规定教唆他人犯罪的,应当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进行处罚,教唆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的,应当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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