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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领结婚证是不能办理离婚手续的。要想离婚,应先去婚姻登记部门补办结婚登记。两人的关系属于同居关系,可自行协商解除,在同居关系存续期间获得的财...
未领结婚证的男女,属于非法同居关系,无需向法院起诉离婚,双方可直接解除非法同居关系。根据法律规定,当事人提起诉讼只要求解除同居关系的,人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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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1994年2月1日前,符合结婚的实质要件的,但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属于事实婚姻。在离婚时有两种方式: 1、如果选择,需要先到婚姻登记机关补办结婚登记,而后在办理离婚登记。 2、如果选择,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按照正常的诉讼程序办理。在1994年2月1日以后,没领取结婚证的,两个人不是法律意义上的夫妻关系,只能算是,不受保护。如果双方补办了,按照正常的办理,如果一直没有办理结婚登记,两人不存在离不离婚的问题。如果能协商一致的,可以自行解除关系,如果不能达成一致意见,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解除同居关系。同居期间的财产按共有处分。
如果找不到或者已经遗失、或被对方把控着不给,可以去之前登记的民政局复印结婚材料,由该婚姻登记处加盖公章,可以作为婚姻关系的证明。结婚证是双方婚姻关系的证明,是人民法院认定婚姻关系的证据,是处理财产分割选择适用法律的依据,否则有可能会不能适用对财产的保护,而适用的法律规定。因而在法院立案时,要求必须提供结婚证复印件,甚至有的还要求看原件。那么没有结婚证,也可以选择,去原登记机关去复印材料,直接办理协议是可以的。
1、没领结婚证是不能办理离婚手续的。要想离婚,应先去婚姻登记部门补办结婚登记。两人的关系属于同居关系,可自行协商解除,在同居关系存续期间获得的财产属于共同财产,二人可协商分割,协商不成的,法院依法判决。 2、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条规定:未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提起诉讼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 (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 (二)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依据本解释第三条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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