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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涉及家庭暴力离婚案件,受害人应保留相关证据,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2、受害妇女遭受暴力侵害后,及时、全面地收集、保存各种证据,包括:身上...
离婚家庭暴力的证据,可以收集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施暴方施暴后的悔过书、保证书,或者施暴方正在施暴的视频、音频,受害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被施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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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涉及家庭暴力离婚案件,受害人应保留相关证据,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2、受害妇女遭受暴力侵害后,及时、全面地收集、保存各种证据,包括:身上的伤痕、带血的衣物、被打掉的牙齿、揪掉的头发、撕破的衣服;施暴者的凶器如刀、针、铁棍、木棒、石头等。 3、平时注意保留书证、物证,如验伤病历记录、警察笔录、被破坏的衣物、对方使用的凶器等。 4、受害人在遭遇家庭暴力后向妇联组织、人民调解组织、居民委员会或村民委员会、公安机关或其他组织求助或报警,相关的证明或书面记录可作为证据使用;施暴人因施暴而做出的口头、书面悔过或保证也可以用作证据。 5、家庭暴力的特殊性,使得一些证人不愿意出庭作证,这种情况下,为维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可向法院申请调查相关证人的证言。 6、未成年家庭成员也可作证,只是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以避免作证可能会给未成年人带来的伤害。
家庭暴力证据收集,现提供如下的几点以供参考: 第一、证人证言。发生家庭暴力时有可能会被其他人员目睹到,比如说小区的保安,比如说自己的父母或者是家中的朋友还有保姆或者是邻居等等。如果这些人曾经亲眼目睹过家庭暴力的发生,那么可以尽可能早的和他们做一些沟通工作,可以委托律师以调查笔录的方式向证人进行取证及录音取证的方式进行。 第二、在家庭暴力发生后,若曾经报过警,那么警方会有出警记录,通常警方对家庭暴力的处理会有一整套法定的程序,警方通常会在派出所对施暴者和受害人分别进行问话,并制作笔录。 第三、在遭受家庭暴力后及时到医院就诊,医院的诊断证明和治疗的凭据,是可以作为家庭暴力的证据的。如果受害人受伤严重,应当由公安机关出具法医鉴定的介绍信,对伤情进行司法鉴定,同时受害者需要及时的到医院进行治疗,那么治疗时还会有医院的诊断证明和医药费的收据以及病历。这些书证都应当好好的保留,包括受害人后期的持续性治疗,有关书证也应当妥善的保存。 第四、如果受害人曾经向妇联投诉过家庭成员的施暴行为,妇联同志曾经对该事做过处理,并且找对方进行过调解工作,那么妇联机构既有原来的工作记录,同时也可以为曾经发生的家庭暴力单独出具书证。 第五、如果曾向居民委员会或者是村民委员会反映过这种问题,这有关机构也可以出具书证。 第六、如果受害人曾经向双方的或者是一方的工作单位求助过,那么工作单位的领导也可以代表单位为其出具书证,当然也可以采取律师进行调查的方法。 第七、如果受害人和施暴者之间发生纠纷时,曾有过通话录音,那么这个通话录音也可以作为附着的证据,或者是双方在谈到协议离婚或者是赔偿事项时,对方在谈论当中对施暴的行为并不否认的也可以做通话录音。 第八、在发生家庭暴力之后,如果对方曾写过保证书、忏悔书、承诺书等等这样的文书,保证以后绝不再发生暴力行为的这些书面材料也可以作为证据。 第九、被对方殴打后如果拍摄过相关照片的或者说有视频录像资料的也可以作为证据。当然上述所有的证据列项只是对通常情况而言,每一起家庭暴力都有它的不同的具体情况。建议受害者在发生这样的情况后,及时的向法律专业人士比如说警察、律师等等进行咨询,看应当调取什么样的证据。
家庭暴力既是判断夫妻感情破裂的法定情形也是离婚提请损害赔偿的法定事由,夫或妻之间遇到一方存在家庭暴力行为的,应该从以下几个方面搜集和固定证据,重则把对方送进监狱,轻则和其撇清关系,获得相应补偿。 1、及时报警,要求警察处理、记录和认定责任,并可以请求公安部门对施暴者发出“禁止家庭暴力告诫书”,这样形成的报警记录、公安的出警记录、询问笔录等就是家暴的有利证据。 2、如果身体受到伤害,及时去医院就医、详细描述伤害形成过程,让医生记录于病历,保留好病历、检查单等各项证据;及时拍照固定伤情影像,到司法机关指定的法医鉴定点进行治疗和病情鉴定。 3、经常遭受家庭暴力的,可以向当地街道、居委会、村委会、妇联等单位投诉、反映和求助,这样法院诉讼的时候就可以要求其出具一定的证明或说明情况。包括接待记录、调解笔录等。 4、如果实施家暴时有其他人知晓,那么这些人的证人证言也可以作为认定事实的证据。 5、对方的承认家庭暴力的聊天记录、电话录音、录像等,也可以作为证据使用,只是证明效力较其他证据效力较低。 6、对方出具的“悔过书”、“保证书”,以及受害一方心理咨询或心理治疗所得的诊断建议或者诊断结果也可以作为证明对方存在家暴的书面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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