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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取暖制度

2022-03-16
已经正常开始采暖的用户不得自行停暖。实行分户供热的用户申请停止供热的,应当在本供热期开始30日前向供热单位提出申请,供热单位应于接到申请后10日内形成书面答复意见。对不同意停止供热的,应当说明理由。停止用热的用户,应当向供热单位交纳基本热费,基本热费即供热计量收费的基本热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申请停止用热:(一)非分户供热用户;(二)新建建筑在供热设施保修期内(二个供热期);(三)其他可能危害相邻用户用热安全和室内公共设施安全运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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