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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机构有权力进行搜查?

2021-08-05
搜查是一种强制性的侦查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按照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的要求,交出可以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的物证、书证、视听资料。如果拒不交出,侦查人员可以强行搜查,任何人不得以任何理由进行阻拦。由于搜查直接关系到公民的人身、财产和住宅不受侵犯的权利,因此,必须严格按照法定程序进行。 1、搜查必须由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的侦查人员进行,其他单位和个人都无权进行搜查。 2、搜查时必须向被搜查人出示搜查证,否则,被搜查人有权拒绝搜查。只有在侦查人员执行逮捕、拘留,遇有紧急情况时,才允许不另用搜查证直接进行搜查。综上所述,根据刑诉法109条搜查方面的规定,对犯罪嫌疑人的住所进行搜查,必须由公安机关和检察院的侦查人员进行,侦办人员在进行搜查之前,要出示搜查证。原则上面要保持两人以上的人在场,如果对女性的身体进行搜查,必须由女性侦查人员来完成。在搜查结束后,形成笔录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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