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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P2P网络借贷模式逐步风靡全国,针对在校大学生推出的网络借贷、分期购物产品也有了很大的发展,这些产品可以统称为校园贷。目前,校园贷主要有...
想要知道校园贷相关法律问题有哪些,应该了解以下内容 教育部与银监会联合发布《关于加强校园不良网络借贷风险防范和教育引导工作的通知》,明确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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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去年4月份,教育部与银监会联合发布《关于加强校园不良网络借贷风险防范和教育引导工作的通知》,明确要求各高校建立校园不良网络借贷日常监测机制和实时预警机制,同时,建立校园不良网络借贷应对处置机制。8月份,银监会在《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新闻发布会上,明确提出“停、移、整、教、引”五字方针,推动整改“校园贷”问题。随后,深圳、重庆等地纷纷出台“校园贷”专项管理办法。 2、去年8月中旬,重庆市出台校园贷的“八不得”:一、不得仅凭学生身份证、学生证等低门槛方式发放贷款;二、未取得家长、监护人等第二还款来源方书面同意,不得向学生发放贷款;三、不得发放用于学生生活学习必需品以外的贷款或直接向学生提供现金;四、不得以手续费、滞纳金等各种名义变相发放高利贷;五、不得在校园内开展网贷营销宣传活动;六、不得在线上开展虚假片面营销宣传活动,误导学生借款行为;七、不得使用非法手段暴力催收;八、校园贷所涉及的法律问题不得有泄漏、恶意曝光或非法使用学生个人信息的行为。
国家关于校园贷款的法律,对于校园贷是否属于高利贷,要看具体约定了多少利息。高出银行同期贷款利息的话,可以认定为高利贷。如果年利息高出24%,高出的部分是不受法律保护的。但是,一些校园贷属于高利贷,并不意味着债务人可以不还款。校园贷只要是在双方自愿、平等的基础上签订的,且年利息不高于24%,就是合法的。
1、十二禁止清单新增为十三条 禁止行为由原征求意见稿的十二条增至十三条。其中“不得从事的非投资者之间债权转让行为,不再提供融资信息中介服务的高风险领域。”为新增禁止行为。 2、确定借款上限额度 早前业内传闻的“单一自然人和法人借款上限”一说得到确认,明确规定了同一借款人在同一网贷机构及不同网贷机构的借款余额上限。银监会普惠金融部主任李均锋在发布会上透露:单一的个体、单一的自然人在一个平台上的借款上限是20万,单一组织、法人在单一平台上借款上限是100万,单一自然人在多个平台的借款上限是100万,单个法人在多个平台的借款上限是500万,那就是500万、100万、100万、20万。 3、确定P2P资金的银行业存管制度 确定P2P网贷资金由银行业金融机构实行第三方存管制度,对此前“P2P资金存管指引(征求以监管)”的相关原则将予以确认。 4、P2P监管实行“双负责”原则 此次网贷暂行管理办法对网贷主管机构银监会和地方金融监管机构职能进行了分工,实行“双负责”原则,即有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对网贷业务实施行为监管,将制定网贷业务活动监管制度;地方金融监管机构负责网贷机构的监管。 5、实行合格投资人制度 《办法》明确提出实行出借人分级和对出借人进行风险评估,即实行合格投资人制度,通过风险揭示等措施保障出借人知情权和决策权。 6、备案制,而不是牌照制:宽进严管 《办法》整体实行非牌照管理制度,实行事中事后管理监管,而非事前监管,即实行备案制,也就意味着“宽进严管”。是对此前业内传闻和媒体报道的牌照管理制度的否认。银监会普惠金融部主任李均锋在发布会上称,《办法》按照负面清单的模式设置了负面清单管理,同时按照简政放权的要求,对网贷机构实行备案管理,而不是我们传统意义上的持牌许可。要通过事中事后的监管来实现我们叫“网贷”机构的宽进严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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