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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四十四条职工应当参加失业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按照国家规定共同缴纳失业保险费。 第四十五条失业人员符合下列条...
1、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其失业前连续缴纳失业保险费满一年; 2、非因劳动者本人的意愿而中断就业; 3、以及劳动者登记了失业,并且打算再求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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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失业前缴纳失业保险费满一年,进行失业登记且有求职要求的失业人员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根据《社会保险法》第四十四条规定,职工应当参加失业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按照国家规定共同缴纳失业保险费。第四十五条规定,失业人员符合下列条件的,从失业保险基金中领取失业保险金: (一)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已经缴纳失业保险费满一年的; (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三)已经进行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我国《失业保险条例》规定,具备下列条件的人员可以领取失业保险:(一)按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一年的;(二)未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三)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期间,按照规定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领取失业金需要具备以下条件:(1)参加失业保险满1年以上;(2)个人非自愿失业,开除符合规定;(3)60日内办理了失业手续。具备上述条件的失业人员可以拿着单位的离职证明、身份证去交社保的社保中心办理。 失业保险一般是在职阶段缴纳的,如果您符合领取失业金的条件,可以在当地社保中心办理。如果您认为单位给您办理失业保险迟迟未办下,可申请劳动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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