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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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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国家机关或者金融、电信、交通、教育、医疗等单位的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将本单位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非法提供给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第二百五十三条私自开拆、隐匿、毁弃邮件、电报罪、盗窃罪、邮政工作人员私自开拆或者隐匿、毁弃邮件、电报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一)致使违法信息大量传播的 (二)致使用户信息泄露,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致使刑事案件证据灭失,情节严重的; (四)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现已变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是指以窃取或者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国家机关或者金融、电信、交通、教育、医疗等单位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非法提供给他人,情节严重的行为。根据刑法规定,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一)、定义: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是指通过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 (二)认定要件:出售、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罪认定要件: 1.主体资格适格; 2.犯罪对象属于本单位在履行职权或公共服务职能中依法收集的个人信息; 3.客观上实施了出售或非法提供行为; 4.违反国家规定; 5.情节严重; 6.行为人主观上故意。 (三)、构成要件: 1、侵犯的客体:是公民个人身份信息的安全和公民身份管理秩序。 2、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以窃取、收买等方法大肆收集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行为。 3、犯罪主体:出售、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罪犯罪主体是特殊主体,是指国家机关或者金融、电信、交通、教育、医疗等单位本身以及单位的工作人员(自然人)。 4、主观方面:故意。无论是个人邮件或者是电报信息以及个人公民信息的都是属于他人的隐私权,任何人都不能进行侵犯,如果一旦侵犯的话,就涉及到泄露公民个人信息的相关罪行。这种行为已经触犯了我国刑法的相关规定,按照刑法规定会对其进行相关处理审判。
故意泄露他人隐私不构成犯罪,属于民事侵权,属于民法调整范围。网络服务提供者拒绝履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经监管部门责令改正后拒绝改正,造成用户公民个人信息泄露和严重后果。根据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条之一的规定,以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定罪处罚。
泄露个人信息怎么处罚?泄露个人信息的处罚: 1、《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九条网络服务提供者拒不履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经监管部门责令采取改正措施而拒不改正,致使用户的公民个人信息泄露,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条之一的规定,以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定罪处罚。 2、《刑法》 第二百八十六条之一【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网络服务提供者不履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经监管部门责令采取改正措施而拒不改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1)致使违法信息大量传播的; (2)致使用户信息泄露,造成严重后果的; (3)致使刑事案件证据灭失,情节严重的; (4)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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